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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提交排污许可证2022年第二季度执行报告的温馨提示

来源: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07-04 16:15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提交排污许可证2022年第二季度执行报告

的温馨提示

 

各排污单位:

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遂宁市辖区内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排污单位、部分简化管理排污单位应于715前提交2022年第季度执行报告。

一、应提交执行报告企业范围

1、 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全部重点管理行业类别为水泥制造、汽车整车及零部件制造等部分简化管理(详见附件),排污许可证中要求与行业技术规范不一致时,按照规范执行。

2、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2022年531日(含)前生效的排污单位,有效期超过一个月的,应提交第二季度4-6月执行报告。

3、 生产情况:企业在产、部分时段停产、全部停产均须提交。

二、执行报告提交要求

1、排污单位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2022年第季度执行报告》电子件,纸质件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后自行留存备查暂不提交。

2、执行报告在2022年716日(含)后提交视为逾期提交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执行报告要负相应法律责任。

3、执行报告中内容须全部填写,不留空白,数据来源真实,不得虚假填报,按要求上传相关附图附件(含本季度自行监测报告)。

 

附:应提交2022年第二季度执行报告排污单位名单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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