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提交排污许可证2022年第二季度执行报告
的温馨提示
各排污单位:
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遂宁市辖区内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排污单位、部分简化管理排污单位应于7月15前提交2022年第二季度执行报告。
一、应提交执行报告企业范围
1、 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全部重点管理;行业类别为水泥制造、汽车整车及零部件制造等部分简化管理(详见附件),排污许可证中要求与行业技术规范不一致时,按照规范执行。
2、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2022年5月31日(含)前生效的排污单位,有效期超过一个月的,应提交第二季度4-6月执行报告。
3、 生产情况:企业在产、部分时段停产、全部停产均须提交。
二、执行报告提交要求
1、排污单位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2022年第二季度执行报告》电子件,纸质件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后自行留存备查暂不提交。
2、执行报告在2022年7月16日(含)后提交视为逾期提交,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执行报告的要负相应法律责任。
3、执行报告中内容须全部填写,不留空白,数据来源真实,不得虚假填报,并按要求上传相关附图附件(含本季度自行监测报告)。
附:应提交2022年第二季度执行报告排污单位名单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