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溪博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蓬溪博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联强砂石加工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项目位于蓬溪县红江镇永益村七社,占地面积约60.15亩,总建筑面积8702.53平方米。项目包括采砂区和砂石加工区两部分,采矿区位于《规划》可采区中的王家中坝砂场(联强砂石厂),起于红江电站出水口处,止于王家中坝下游与船山区县界处,采砂河段面积约69.17万平方米。采砂方式为链条挖斗式船采,共设置3条采沙船和15条运输船;砂石加工区主要包括加工车间建筑面积为8400.0平方米,综合楼建筑面积302.52平方米,建设2条砂石分选、破碎生产线,并配套建设相关辅助和环保设施等。项目建成后,采砂期内年开采砂石共计62万立方米,其中细砂12万立方米、细中砾石31万立方米、粗砾石19万立方米。年加工砂石约50万立方米(即加工开采的砾石)。项目总投资900万元,其中保投资105.5万元。
项目取得了蓬溪县发展和改革局(川投资备〔2018-510921-10-03-322079〕FGQB-0252号)备案,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修正)》中允许类项目。项目取得了蓬溪县水利局下发的《四川省河道采砂许可证》(川准采证字〔2018〕第04号)。蓬溪县城乡规划管理局出具《关于红江镇小坝子砂石加工厂项目、部营砂石加工厂项目和高坪镇众兴砂石加工厂项目选址意见的函》(蓬规函〔2019〕33号),蓬溪县水务局出具《关于小坝子砂石加工厂、部营砂石加工厂、联强砂石加工厂、众兴砂石加工厂等4个项目开采区域的情况说明》,明确该开采区不汲及饮用水源等敏感区。项目的建设符合《涪江遂宁段2016-2020年河道采砂规划报告》、《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涪江蓬溪段采砂规划(2018-2022)》等规划要求;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应严格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性质、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确保对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经专家组审查通过,我局原则同意该报告书结论。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本批复要求。
二、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在采砂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涪江遂宁段2016-2020年河道采砂规划报告审查意见的通知》(川水函〔2016〕951号)和蓬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蓬溪县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的批复》(蓬府函〔2016〕151号)的相关要求,严格按照生态环境保护和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的要求,落实防治措施;加强对河道岸线的生态保护及修复工作;严禁在禁采期和禁采时段进行开采;开采区服务期满后,应按要求对该区域进行系统性生态修复。
(二)落实废水处置措施。项目施工期废水经沉定池收集后回用;营运期产生的采砂废水通过船上安装过滤装置进行过滤处理后返回涪江;洗砂废水、堆场渗滤水集中收集,进入三级沉淀池(处理规模为150m
3/d)处理后用泵抽至洗砂机循环使用,不外排;洗车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道路酒水;生活污水利用周边现有设施进行处置。
(三)落实废气处置措施。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及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以及报告书提出的相关要求落实。施工作业期间应应采取围档、洒水降尘等措施减少扬尘产生;强化施工机械燃油品质和尾气排出管控等措施;营运期对原料堆场应取采防尘网覆盖遮挡,雾炮洒水降尘等措施;加工区应设置在标准厂房内,对破碎、筛分等主要产尘工序进行密闭操作,各进料口设置喷雾洒水等,确保废气达标排放。加工区的运输道路必须硬化,运输车辆用蓬布遮盖,并定期对撒落在路面的砂石进行清扫;在厂区出口,设置抑尘措施(如喷淋、雾泡等),减少道路扬尘产生。
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无组织排放边界划定50米为卫生防护距离,要求今后在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规划建设学校、医院、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
(四)落实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处置措施。本项目营运期应定期对沉淀池污泥进行清掏、经专门设置的晾晒场晾晒后,运往弃土场规范化处置;产生的废机油、废水润滑油等属危险废物,应集中收集后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并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要求转运。加工区设置危废暂存间,并做好防渗、防雨措施;产生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交环卫部门处置。
(五)落实噪声防治措施。项目应合理布局,对高噪声设备尽量布置在远离居民区方位,通过设置声屏障、距离衰减、安装减振垫、绿化等措施把噪声降到最低限度。施工期间的场界噪声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关要求,营运期期间场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六)严格落实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适时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确保应急预案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
(七)在工程施工和营运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响应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要求和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
三、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请遂宁市蓬溪生态环境局、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加强对该项目“事中事后”和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请你公司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送遂宁市蓬溪生态环境局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