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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西宁片区垃圾压缩 中转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0-06-10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宁广利工业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西宁片区垃圾压缩中转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项目位于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宁片区遂内高速与象山路交叉段东侧,占地7641.59m211.46亩),建筑面积 621.85m2。主要建设压缩车间、渗滤液暂存池,垃圾中转站房坡道,门卫室,停车场,并配套垃圾压缩作业、钩臂车、罐车、水电设施、进场道路及环保设施等。项目属中型垃圾压缩中转站,建成后,处理规模为200t/d。项目总投资为2100万元,环保投资 33.5万元。

    项目经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局出具《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局关于西宁片区垃圾压缩中转站扩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的批复》(遂开发改发2018108号立项,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鼓励类项目。遂宁市城乡规划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了《关于西片区垃圾压缩中转站项目选址意见的函》,遂宁土资源局经济技


    术开发区分局出具了《关于西片区垃圾压缩中转站项目用地预审的意见》(遂土经开分局函201865号),项目建设符合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整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工艺、性质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得到缓解和风险控制,经专家组审查,我局同意该报告表结论。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本批复要求。

    二、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措施。施工期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要求落实,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工程布设、采取洒水降尘、限制车速等防治措施;建设各种污染治理设施,确保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建立健全环保管理规章制度,落实专人对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转,并做好环保设施运行记录及台账。

    (二)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废水处置措施。项目应执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营运期垃圾转运站的渗滤液、站内冲洗废水、生活污水通过设置的收集点收集到污水暂存池(40m3)中,定期通过垃圾压缩站配套密闭罐车拉运至台商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中A标准后排入涪江。

    (三)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废气处置措施。严格按照报告表的要求,仅对收集的生活垃圾压缩处理;要严控运行时间,确保在运行期间不扰民。项目运营期通过密闭压装车间设置除尘除臭系统,将恶臭气体通过抽风口装置集中收集后经空间异味喷淋系统处理后由不低于15米排气筒高空排放,外排废气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关要求,粉尘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排放要求。

    报告表确定以压缩车间四周边界向外 100米 距离划定为卫生防护距离。目前划定的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无环保敏感点存在,今后该区域内不得新建居民住宅、机关、学校、医院等敏感目标;同时,周边不得引入食品厂、自来水厂等对外环境要求较高的企业及其他与本项目不相容的行业。

    (四)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噪声防治措施。运营期通过设置在密闭建筑内,选用低噪声设备,安装设备减震器减震以及采取吸音等降噪处置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准排放、不扰民。

    (五)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固废处置措施。运营期收集的生活垃圾、渗滤液收集池污泥与站内员工产生的生活垃圾一并经压缩后由专用密闭垃圾运输车运送至光大环保能源(遂宁)有限公司处置,做到日产日清;项目产生的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废沾油劳保用品属危险废物,应集中收集暂存于危废间,定期交有资质单位进行回收处置;

    (六)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地下水防治措施。按环评报告表要求划定重点防渗区和一般防渗区,将压缩站房、卸料平台、排水沟、渗滤液暂存池、危废间设置为重点防治区;办公房、运输道路、停车区为简单防治区并按要求落实好“三防”措施,防止对地下水、土壤造成污染。

    (七)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制定切实有效的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和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环境风险事故报警系统体系,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和落实本评价及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可有效减少环境风险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影响,预防因安全事故导致环境次生灾害。

    (八)在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通畅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响应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环境诉求。定期发布环保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2号令)的要求,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项目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产生有不符合本次环评批复,建设单位应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并将评价情况报我局备案;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请市生态环境局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遂宁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加强该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你公司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送遂宁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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