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项目事中事后管理的通知
各派出机构:
为规范和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事中事后管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日常环境影响登记备案系统的管理
县(市)区生态环境局、经开区、高新区、河东新区应当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中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相关的管理要求,及时在其政务服务网站的网上备案系统中公开,为建设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提供便利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相关环境管理规定,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中填报的环境保护措施,有效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完成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县区生态环境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等文件要求,将其纳入县级人民政府划定的环境监管网格,明确监管责任人,落实监管方案,开展日常环境监管执法。
二、依法处罚建设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
严格执行环评分类管理相关规定,如发现建设单位擅自降低项目环评等级,将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改成登记表进行备案的,要认定该备案无效,并向社会公告。对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擅自投入生产或者经营的,按照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复〔2007〕2号),分别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
三、完善环境保护诚信机制
对未依法履行备案手续、填报虚假备案信息、进行虚假承诺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单位,除依法进行处罚外,还要将其违法失信情况记入环境信用记录,并向社会曝光。
按照现行法律规章,对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没有作出竣工环保验收要求,即不需要对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开展环保验收。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