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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廖*进)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6-28 17:28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遂环安罚字〔2024〕4号

廖*进:

身份证号码:****

住址:四川省遂宁市****

我局于2024年3月18日在遂宁市安居区横山镇水利村7社,对你负责的腌菜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利用未进行防渗处理的土坑存放腌制废水;腌制废水漏入场地旁的麻子滩左干渠,未进行防渗处理,对渠内水体造成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2024年3月18日)、现场照片证据(2024年3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廖*进,2024年3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严*,2024年4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严*华,2024年4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胡*,2024年4月25日)、腌制废水转运联单、污泥转运联单和检验检测报告(东捷环检字﹝2024﹞第BGS0617号)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遂环安罚告字〔2024〕4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书面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计算,裁量公式计算结果为195625元。鉴于你积极将土坑和左干渠中腌制废水以及污泥进行转运处置,完成了整改,并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符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从轻或减轻处罚条件。经局案审会讨论决定: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195625元的基础上下浮20%执行,即处罚款156500元。综上,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伍万陆仟伍佰元整(人民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书》(缴款编码:5109 0124 0000 2361 2193)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遂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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