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遂环责改字〔2021〕5-6号
遂宁东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MA6267X44B
法定代表人:祝某
身份证号码: 510921********2358
地址: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桥镇新桥村一社
我局于2021年4月2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资料,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2021年4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1年4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尽快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资料,于2021年7月30日前完成环保设施验收。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追加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遂宁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