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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川盛鸿杰荣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12-20 17:06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遂环安罚字〔2024〕6号

四川盛鸿杰荣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

法定代表人:梁**

身份证号码:5109****

地址:四川省遂宁市****

我局于2024年9月1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自2024年6月26日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开展废矿物油收集贮存经营活动,截止9月4日,有20.925吨废矿物油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2024年9月4日)、《现场照片证据》(2024年9月4日)、《调查询问笔录》(梁洪波,2024年9月4日),证明你公司有20.925吨废矿物油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

2.《调查询问笔录》(胥**,梁**,2024年9月23日),证明你公司有部分废矿物油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

3.《调查询问笔录》(荀**,2024年10月11日),证明你公司回收该公司废矿物油时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

4.《调查询问笔录》(梁**,2024年11月6日),证明你公司的年贮存废矿物油73.8吨。

5.你公司于2024年9月4日提供的环评批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资料,证明废矿物油属于危险废物及你公司的手续合法性;

6.你公司于2024年9月4日提供的《危险废物贮存记录本》,2024年11月6日提供的回收废矿物油《转移联单台账》证明你公司有20.925吨废矿物油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遂环安罚告字〔2024〕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书面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计算,裁量公式计算结果为206875元。鉴于你公司于2024年9月4日立即停止了不履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回收废矿物油的行为,并主动排查问题,制定整改方案,未造成环境污染等危害后果,符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从轻或减轻处罚条件。经局案审会讨论决定: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206875元的基础上下浮20%执行,即处罚款165500元。综上,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陆万伍仟伍佰元整(人民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遂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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