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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遂宁市万辉加油站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0-01-19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宁市万辉加油站(普通合伙):

             你单位报送的《遂宁市万辉加油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

             该项目位于遂宁市船山区西宁乡十字河村一社,总投资1000万元,占地面积为636.83m 2,均为永久占地。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加油区及办公管理设施、附属、公用、环保工程等。加油区包括2个加油岛、2台6枪加油机、1个120m 2钢结构罩棚、3座地埋式双层油罐,分别储存0#柴油、92#和95#汽油,总容积为90m 3,总储存能力为75m 2(柴油折半计)。公管理设施包括站房(建筑面积200m 2)。辅助工程包括卸油场、加油车道和安全消防系统等。公用工程有给排水系统和供电系统等。环保工程为污水处理设施、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固废收集点、防渗设施等。项目属于三级加油站,年销售汽油500t,柴油100t。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减缓和控制,经环评专家技术评估和复核,我局原则同意该建设项目运行,现将有关意见批复如下。

            本项目已于1999年3月建成并投运,本次为补办环评。你单位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性质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

            (一)项目应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建设各种环保设施,确保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加强环保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转。

           (二)落实废水处置措施。本项目初期雨水进入隔油池,隔油池经整改为三级隔油池,并增加油封设施,雨水经三级隔油池去除浮油后排入站外公路沿线雨水沟;生活污水经预处理池收集处理后用于农灌。

           (三)落实废气处置措施。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卸油和加油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油气。项目安装一次、二次油气回收装置,对加油站卸油、储油和加油时挥发的有机废气进行回收。排放的烃类有害物质浓度须达到《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标准限值要求排放。

           (四)落实固废处置措施。本项目产生固体废弃物包括一般固废和危险固废。一般固废包括站内工作人员及进出站内其他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预处理池污泥;危险固废包括油罐清洗油渣、含油消防沙、隔油池浮油、含油废物(沾油抹布和手套等)。

            生活垃圾和预处理池污泥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隔油池浮油和油泥、含油消防沙、含油废物(沾油抹布和手套等)收集后,交给有资质单位处理。危废暂存区必须设置明显警示标识,由专人管理;收集时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收集,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容器)倾倒、堆放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其他一般工业固废和生活垃圾;危险废物转运时必须安全转移,防止洒漏,且由具有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危险废物转运时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规定,依照危险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
     
           (五)落实噪声防治措施。本项目为24 小时营业制,为减少夜间营业对周边环境的声学环境影响,应选用先进低噪设备,合理布置产噪设备,发电机高噪设备要采取减震措施、放置于专用设备用房内,厂界噪声须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排放。

           (六)落实地下水防治措施。应按环评要求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对罐区及管道、加油罩棚区、危废暂存间、预处理池、隔油池作为重点防渗区,站房、变配电箱、控制室以及站内道路为一般防渗区域,其他区域简单防渗,并落实好“三防”措施,防止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七)严格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加强各种环保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其稳定、正常运行,避免事故性排放;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制定有效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交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加强应急预案演练,确保预案有针对性和实用性。

           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2号令)的要求,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必须按照国家排污许可证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整改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组织竣工验收,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

           请遂宁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加强对该项目的“事中事后”和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请你单位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送遂宁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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