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适用范围 | 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销售、使用Ⅲ、Ⅳ、Ⅴ类放射源,使用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核技术利用单位。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条: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前款规定之外的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颁发许可证前,应当将申请材料印送其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颁发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 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许可证。 |
申请条件 |
1、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2、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3、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4、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5、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
申请材料 |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登录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http://rr.mee.gov.cn/)填写《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辐射工作单位基本情况、活动种类和范围、台账明细登记、监测仪器、报警仪器和辐射防护用品登记表、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辐射工作人员登记表共6份表格。填写完成后,打印《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加盖公章,扫描成PDF文件上传至附件3。 2、已有或拟有放射源明细表、已有或拟有射线装置明细表。 3、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六条相应规定的证明材料: (1)设立专门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文件 (2)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学历证明 (3)辐射安全和防护培训合格证 (4)辐射工作设备操作规程 (5)辐射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6)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 (7)设备检修维护制度(适用范围:使用) (8)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适用范围:使用)或台账管理制度(适用范围:生产、销售) (9)辐射工作人员培训计划 (10)人员个人剂量和环境辐射水平监测方案 (11)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2)放射性“三废”处理方案(不涉及的放射性“三废”的不要求) (13)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仅要求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治疗的单位提供) |
网办要求 |
1、本表格中申请材料加盖单位公章鲜章,依次分开扫描成PDF文件,上传至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中的附件3。 2、所有扫描件文件名均应与扫描件内容一致。如辐射工作设备操作规程扫描件文件命名:辐射工作设备操作规程。 3、所有材料纸质档装订成册,存档备查。 |
适用范围 |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发放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核技术利用单位。 |
设定依据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一条:持证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
申请条件 |
辐射工作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
申请材料 |
1、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登录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http://rr.mee.gov.cn/)进行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填报,填写完成后,打印《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加盖公章,扫描上传至附件1,纸质档存档备查; 2、辐射工作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扫描上传至附件1,纸质档存档备查。 |
网办要求 |
(1)申请材料齐备,信息填写完整。 (2)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邮寄至遂宁市遂州北路169号遂宁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4楼遂宁市生态环境局窗口,联系人:黄辉;联系电话:0825-2310865。 |
适用范围 |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发放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核技术利用单位。 |
设定依据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三条 :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
申请条件 |
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
申请材料 |
1、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登录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http://rr.mee.gov.cn/)进行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主要内容包括:辐射工作单位基本情况、活动种类和范围、台账明细登记、监测仪器、报警仪器和辐射防护用品登记表、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辐射工作人员登记表共6份表格。填写完成后,打印《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加盖公章,扫描成PDF文件上传至附件3。 2、监测报告(原件PDF扫描件上传至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中的附件2) (1)许可证有效期最后一年内的辐射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监测 (2)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报告 (3)其他与项目相关的辐射监测报告(若出现个人剂量、工作场所辐射水平或表面污染等监测值超出剂量约束值或管理目标值等异常情况,须补充提交调查报告,说明结果异常的原因及采取的措施) 3、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原件加盖单位公章PDF扫描件。命名为“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上传至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中的附件3),主要内容包括: (1)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情况 (2)辐射工作人员变动及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情况 (3)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最新台账 (4)辐射安全与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制定与落实情况 (5)辐射事故/事件应急管理情况 (6)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及落实情况,汇总持证期间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处罚意见及落实情况 4、证明材料(原件PDF扫描件,上传至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中的附件5): (1)申请单位发布的成立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正式文件(文件中需明确辐射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及其职责) (2)辐射安全专职管理人员资质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书、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证书、辐射工作经历说明3份文件) (3)辐射工作人员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证书(按照辐射工作人员登记表中顺序排列) (4)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情况记录(持证期间最近一年) (5)辐射安全与防护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辐射防护制度、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台账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辐射监测方案和放射性三废处理方案) |
网办要求 |
1、申请材料齐备,信息填写完整。 2、本表格中材料依次分开扫描成PDF文件,所有扫描件文件名均应与扫描件内容一致。如第一季度个人剂量监测报告扫描件文件命名:第一季度个人剂量监测报告。 3、所有材料纸质档装订成册,存档备查。 |
适用范围 |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发放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核技术利用单位。 |
设定依据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四条:持证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核查合格后,予以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 |
申请条件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辐射工作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核查合格后,予以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 |
申请材料 |
1、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申请表。登录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http://rr.mee.gov.cn/)进行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申请,填写完成后,打印《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申请表》加盖公章,扫描成PDF文件上传至附件1,纸质档存档备查; 2、辐射安全许可注销申请报告; 3、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表(有放射源单位);如需退役环评的需附已有或批准的放射性工作场所退役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PDF(内容清晰可辨)上传至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中的附件2; 4、已获批准的放射性工作场所退役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PDF格式(内容清晰可辨)上传至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中的附件3; 5、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扫描件上传至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中的附件4,PDF格式(内容清晰可辨)。 |
网办要求 |
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邮寄至遂宁市遂州北路169号遂宁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4楼遂宁市生态环境局窗口,联系人:黄辉;联系电话:0825-23108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