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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孙云华)

来源: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06-02 15:38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遂环安责改字〔2021〕10号


孙云华

身份证号码: 510902********7975                 

住址: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马家乡治田村9社40号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5月17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经营的萝卜干加工厂未依法填报排污登记表;

2、利用未经防渗处理的土坑排放萝卜干加工厂产生的腌制、压榨废水;

3、利用土沟将废水存贮池渗漏的废水排放至荒地、水塘。

以上事实主要有《遂宁市安居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1份、《遂宁市安居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检验检测报告》等相关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形式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 的规定,现责令你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7日内依法填报排污登记表;2、立即停止使用土坑、发生渗漏的废水存贮池排放、存贮生产废水,7日内对土坑中的废水和渗漏至外环境的废水进行清理。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条第款的规定,对你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遂宁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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