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遂环安责改字〔2021〕10号
孙云华:
身份证号码: 510902********7975
住址: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马家乡治田村9社40号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5月17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经营的萝卜干加工厂未依法填报排污登记表;
2、利用未经防渗处理的土坑排放萝卜干加工厂产生的腌制、压榨废水;
3、利用土沟将废水存贮池渗漏的废水排放至荒地、水塘。
以上事实主要有《遂宁市安居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1份、《遂宁市安居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检验检测报告》等相关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形式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 的规定,现责令你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7日内依法填报排污登记表;2、立即停止使用土坑、发生渗漏的废水存贮池排放、存贮生产废水,7日内对土坑中的废水和渗漏至外环境的废水进行清理。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遂宁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