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遂环责改字〔2021〕06号
蓬溪方誉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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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仕芳
身份证号码: 511528********0044
地址: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赤城镇上游工业园德才路
我局于2021年11月1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污水处理站回用水池内回用水管在公司雨水沟旁设置有一个管道三通闸阀,其中一端开启闸阀后有回用水流向雨水沟,最终流向城镇污水管网,环评批复及《排污许可证》均要求你公司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
以上事实,有2021年11月11日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录像、2021年11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颜鹏)、调查询问笔录(任伟)、调查询问笔录(刘发全)、调查询问笔录(张明华)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限期5日内拆除违法设置排污口。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强制拆除违法设置排污口并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遂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