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遂环经责改字〔2025〕4号
当事人名称:四川渝安瑞宸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蒲东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CE4PBK5N
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泰五路88号3栋28楼7号
我局于2025年6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履带式液压挖掘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9日;提供单位:四川渝安瑞宸建筑有限公司)、蒲东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9日;提供人员:蒲东平),证明你单位主体身份;
2、成达万遂宁站相关工程CDWS-1标工程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9日;提供单位:四川渝安瑞宸建筑有限公司),证明你单位承包了成达万铁路路基附属抗滑桩工程;
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6月9日;作出单位:遂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证据7张(作出时间:2025年6月9日;作出单位:遂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蒲东平)原件1份(作出时间:2025年6月24日;作出单位:遂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韩运基)原件1份(作出时间:2025年6月25日;作出单位:遂宁市生态环境局)、检验检测报告(蜀检检字(2025)第0167-14号)打印件1份(作出时间:2025年6月11日;作出单位:四川蜀检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证明你单位2025年6月9日使用的履带式液压挖掘机尾气排放超出标准限值;
4、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执法证编号:23080015098、23080015109、23080015162),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你单位使用的尾气排放超过标准的履带式液压挖掘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遂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