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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7500吨/年环保助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0-03-16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四川科尔瑞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7500吨/年环保助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项目位于遂宁市四川大英经济开发区盛马大道中段32号,在原厂房内进行改扩建,新建固体除磷剂车间和一个库房,占地面积600平方米;改建液体除磷剂车间、特种絮凝剂车间、半成品库房、还原剂车间;项目原有的库房、办公室、职工生活区、硫酸储罐区不变。项目扩建后将新增有机还原剂1000t/a、除磷剂5500t/a(其中含固体复合聚合硫酸铁2000t/a、液体复合聚合硫酸铁2000t/a、液体复合聚合氯化铁1500t/a)、高阳离子度聚丙烯酰胺1000t/a;公司原有的特种絮凝剂2000t/a、硫酸亚铁4200t/a产能保持不变。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0万元。

            本项目经大英县发展和改革局(川投资备[2019-510923-77-03-329160]FGQB-0002号)备案,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中允许类项目。项目在公司原有用地范围内建设,不涉及新增占地,项目与园区规划的功能分区及用地布局相符,符合大英县工业集中发展区总体规划和用地性质。经专家组技术审查及复核,我局原则同意该报告书结论。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本批复要求。

             一、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性质、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

            二、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应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建设各种环保设施,确保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加强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加强日常设施、设备的运行及维护管理,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严格按照环评报告书要求,落实废气治理措施。项目运营期液体除磷剂车间产生的硫酸雾和HCl经车间的各反应釜投料口上部设置集气罩收集后,经“喷淋塔”处理后,再经一根15m高的排气筒进行排放;特种混凝剂车间排放的有机废气经密闭管道引至“两级活性炭吸附塔”处理后,再经一根15m高的排气筒进行排放。

             根据环评报告确定,项目以液体除磷剂车间以车间边界为起点划定100m的卫生防护距离;固体除磷剂车间(盐酸罐区)涉及HCI,固体除磷剂车间以车间边界为起点划定50m的卫生防护距离,特种絮凝车间涉及VOCs,特种絮凝剂车间以车间边界为起点划定50m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企业卫生距离内无敏感点,今后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医院、学校、居民区等敏感点。

            (三)严格按照环评报告书要求,落实废水防治措施。本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废水包括车间地面冲洗废水、设备清洗废水和纯水制备仪产生的浓排水,经集中收集后自流进入三级沉淀池进行物理沉淀处理后,全部回用于生产液体复合除磷剂,不外排;生活污水经预处理池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然后进入大英县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郪江。

           (四)严格按照环评报告书要求,落实噪声防治措施。项目通过优化布局,所有生产设备均位于生产厂房内,所有设备均采取了减振措施。噪声排放能够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

           (五)严格按照环评报告书要求,落实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处置措施。项目产生的办公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经园区环卫部门清运处置;营运期产生的废活性炭、检验废液、氯酸钠内包装袋属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集中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废间,并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产生的废活性炭交由有资质的厂家负责更换并回收处理。

          (六)严格按照环评报告书要求,落实地下水防治措施。项目厂内应采取分区防渗,对特种絮凝剂车间、还原剂车间、液体除磷剂车间、固体除磷剂车间、污水处理池、事故池、污水管道、储罐区围堰、危废暂存间设为重点防渗区;库房、半成品库房设为一般防渗区;并按要求落实“三防”措施,设置醒目标识、标牌。

           (七)严格按照环评报告书要求,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制定切实有效的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和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环境风险事故报警系统体系,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和落实本评价及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可有效减少环境风险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影响,预防因安全事故导致环境次生灾害。

           (八)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计划,对地下水和土壤加强环境监测,密切关注变化趋势,有效防范地下水和土壤环境污染。依法定期向公众发布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合理环境诉求。

            三、项目建设应依法取得相关部门行政许可手续后动工建设。

            四、总量控制

            根据项目环评报告预测分析,该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情况为:VOCs0.066t/a;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情况为:水污染物排放总量:CODCr0.023t/a、NH3-N0.0023t/a;园区污水厂排口CODCr 0.19t/a、NH3-N0.01t/a。按照遂宁市大英生态环境局《关于四川科尔瑞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7500吨/年环保助剂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方案的报告》(遂大环〔2020〕9号)文件要求调剂解决。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2号令)的要求,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实际投运前,必须按照国家排污许可证有关管理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组织竣工验收,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请遂宁大英生态环境局、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加强对该项目的“事中事后”和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请你公司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遂宁市大英生态环境局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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