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超科技(遂宁)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一期废水处理站深度处理提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本项目选址位于四川省遂宁市创新工业园区志超路1号(公司现有厂区内),不新增用地,总投资9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6.5万元。对现有PCB生产废水中“综合废水处理系统”进行工艺升级改造,主要增加活性污泥段的厌氧池、好氧池及沉淀池的有效容积,增加废水水力停留时间,提升出水水质,改造后综合废水处理系统的处理能力5000m
3/d不变。项目提标后出水水质达到《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2浓度限值。本项目服务范围为本厂区内,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修正本》中允许类项目;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局对本项目进行了备案,备案文号为川投资备〔2018-510924-39-03-306204〕FGWB-0108号;遂宁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强片区(国开区B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15-2030)〉的批复》(遂府函〔2018〕10号),对项目厂区东侧规划的居住用地调整为工业用地,将距离志超厂区南侧最近的规划居住用地调整为商业用地,项目符合遂宁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项目符合遂宁市创新工业园工业集中区规划环评入园门槛,属鼓励进入园区的行业;项目用地已取得遂宁市城乡规划管理局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2013004〕号),明确本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性质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该报告表结论。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本批复要求。
二、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应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建设各种环保设施,确保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加强环保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转。
(二)加强施工期间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段和工序,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消除施工期废水、废渣、噪声、扬尘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同时在施工期必须按环评的要求,落实环保措施和设施设备稳定运行,确保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弃物达标排放。
(三)落实废水处置措施。生活污水经厂区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城南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反冲洗废水和压滤废水,返回综合废水处理系统调节池重新处理。项目营运期应保证出水水质,对营运期的进水和出水水质作好在线监测,根据不同时期水量和水质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各处理单元的运行参数,各项指标达应稳定达到《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2浓度限值后由厂区生产废水总排扣排入园区PCB专用管网,借城南第二污水处理厂尾水排口排入涪江。
(四)落实废气处置措施。本项目废气主要为废水预处理单元、污泥处理单元等产生的恶臭气体,通过在运行过程中加强管理,控制污泥发酵,定时清洗污泥脱水机,污泥日产日清,厂区加强绿化等措施进行控制。严格执行报告表提出的以主要恶臭单元构筑物边界向外划定1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今后在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设施。
(五)落实固废处置措施。本项目固废主要为生活垃圾和废水处理站污泥。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废水处理站污泥交青川县天运金属开发有限公司处置,并落实转移联单制度。
(六)落实噪声处置措施。项目噪声主要为污水提升泵、污泥回流泵、鼓风机、板框压滤机设备噪声,通过加强对设备的隔音、设备安装防震垫等降噪措施,使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七)落实地下水防治措施。应按环评要求落实各分区防渗措施,对污水处理站新建构筑物等作为重点防渗区、其他为一般防渗区域,并落实好“三防”措施,防止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八)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并优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各种环保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其稳定、正常运行,避免事故性排放;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制定有效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交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加强应急预案演练,确保预案有针对性和实用性。
(九)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计划,在工程营运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响应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要求和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
三、项目建设应依法取得相关部门行政许可手续后动工建设。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2号令)的要求,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在实际排污前,必须按照国家排污许可证有关管理规定要求,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组织竣工验收,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加强日常监管和自行监测频次,确保在线监控系统稳定,及时传输相关数据。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请经开区环保分局、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加强对该项目的“事中事后”和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请你公司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送经开区环保分局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遂宁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