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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川华晶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05-06 15:44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遂环经罚〔2025〕3号

四川华晶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560701796R  

法定代表人:朱祥

地址: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吉路2号6栋厂房1至2层     

我局于2024年12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排放超过许可排放浓度的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提取时间:2025年2月12日和2025年3月10日;提供人员:罗君)、法定代表人林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2月12日;提供人员:罗君),证明你单位主体身份。

2、委托书原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10日;提供单位:四川华晶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甘业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10日;提供人员:甘业华)证明你单位委托甘业华配合调查。

3、四川省遂宁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关于四川华晶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废气执法监测超标情况的报告(遂环监站〔2024〕132号)复印件、四川华晶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废气执法监测超标情况表复印件、四川省遂宁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遂环监字〔2024〕ZF034号)复印件、遂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作出时间:2024年12月13日)、遂宁市生态环境局拍摄的现场照片5张(作出时间:2024年12月13日)、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对甘业华进行调查询问的笔录(作出时间:2025年3月10日)和《排污许可证》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副本)》打印件,证明了你单位超过许可浓度排放大气污染物。

我局于2025年4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遂环经罚告〔2025〕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至2025年4月29日未收到你公司向我局提出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8.08万元(大写人民币叁拾捌万零捌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书》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遂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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