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遂环高不罚字〔2025〕01号
遂宁市鑫煜汽车尾气治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797860517B
法定代表人:钟*辉
身份证号码:510902********3392
地址:四川省遂宁高新区西宁街道兰井村一社
我局于2024年11月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存放废弃机动车三元催化器(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中载明的危险废物,废物代码为900-049-50)的房间未按照《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相关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笔录、生态环境巡查记录表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以下情形:1.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2.在执法人员2024年11月6日发现问题后,你公司于2024年11月8日主动完成整改,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七条“初次违法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且按照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遂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现对你公司进行教育: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相关要求,做好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和转移等管理工作。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法规科 电话:0825-2391007
地址:遂宁市西山北路228号 邮政编码:629000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