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遂宁经开区、河东新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四川省核与辐射安全和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及2025年远景目标的批复》(川府函〔2017〕228号)精神,抓好《四川省核与辐射安全和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及2025年远景目标》中涉及我市指标和任务的落实,研究制定了《四川省核与辐射安全和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及2025年远景目标遂宁市实施方案》,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遂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遂宁市财政局
遂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3月7日
《四川省核与辐射安全和放射性污染防治
“十三五”规划及2025年远景目标》
遂宁市实施方案
为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四川省核与辐射安全和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及2025年远景目标的批复》(川府函〔2017〕228号)精神,落实《四川省核与辐射安全和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及2025年远景目标》(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扎实推进核与辐射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有力保障全市辐射环境安全,确保辐射环境质量保持良好,结合遂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三中全会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省委十一届二次全会、市委七届六次全会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遂宁实践,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根本方针,以风险防控为核心,以依法治核为根本,以核安全文化为引领,以改革创新为驱动,以能力建设为支撑,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持续提升安全水平,不断推进放射性污染防治,加快建立环境风险预警机制、辐射安全风险防控体系、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保障我市核技术及电磁技术利用事业安全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依法治核、严格监管。严格依法监管,坚持审评从严、许可从严、监督从严、执法从严、做到源头严防、过程严管、违法严惩。
预防为主、纵深防御。强化技术和管理手段,保障核技术利用场所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的有效性、完整性、可靠性,不断提升辐射作业活动的本质安全,有效预防辐射事故,确保对环境和公众不造成危害。
标本兼治、持续改进。深刻把握核安全基本规律,补齐核与辐射安全及放射性污染防治短板,以安全保障为核心,优化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
改革创新、协作推进。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和行政许可改革,提高核安全治理的有效性,促进核安全科技创新,夯实科技支撑,整合资源,推进核与辐射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夯实事故防御,污染治理、科技创新、应急响应和安全监管等能力建设。
公开透明、文化引领。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作为、公众参与”,落实责任,完善机制,强化公众沟通,依法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开展核安全文化培育、评估和持续改进,不断提升核安全文化水平,推动核安全文化成为从业者的基本价值观。
(三)工作目标
1.2020年目标
核技术与电磁技术利用的安全水平明显提高,放射源与射线装置辐射事故发生率进一步降低,放射性废物处置取得明显成效,不发生放射性污染环境的核与辐射安全事故,辐射环境质量保持良好,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大幅增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水平大幅提升,核与辐射安全、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得到有效保障。
在核技术与电磁技术利用安全水平提高方面:核技术利用活动的固有安全性进一步提高,高危放射源在线监控能力基本形成,废旧(退役)放射源实现安全收贮,核技术利用场所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得到安全处置。电磁设备(设施)辐射安全得到有效管控,电磁辐射扰民事件进一步降低。辐射事故年发生率进一步降低,避免发生重特大辐射安全事故。
在安全监管方面:有机整合行政、监察、监测力量,完善辐射安全监管体系,健全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制机制,稳妥推进实施省级以下辐射环境监察、监测体制改革,配齐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监察、监测队伍,建设独立监管、部门协作、权责分明、运转高效、分工负责的核与辐射安全管理体系。
优化监督检查方法,创新风险指引型辐射安全监管模式,提高监督检查工作的规范化和针对性;督促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依法履辐射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加强对辐射环境违法违规事件的调查处理,坚持对弄虚作假和违规操作实施“零容忍”。
行政审批全面实现信息化、网络化管理,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得到有效监管、放射性污染得到有效防治。审批按时办结率达到100%,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率达到100%;推行物联网技术,强化放射源全过程监管,废旧(退役)放射源安全收贮率达到100%,放射源辐射事故的年发生率低于国家、省规划目标值。
在监测能力建设方面:我市重点单位周界辐射环境和放射性污染物影响得到有效监控。积极推进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完善辐射环境监测网络,强化市级监测站的辐射常规监测能力。
在应急响应体系建设方面:坚持平战结合,完善以应急反恐响应、救援、处置等工作为主的应急体系,进一步提升我市涉核重点目标抵御恐怖袭击和恶意破坏的能力,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大幅增强。
在科技创新方面:充分调动参与核与辐射安全企事业单位积极性,整合优势,实施鼓励创新管理政策,开辟核与辐射安全方面的科技问题研究,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提供有效技术支撑。探索建设核与辐射环境实时在线监控大数据平台。
在公众沟通方面:大力推进核安全文化建设,定期开展评估。加强公众沟通,推进公众宣传常态化发展。拓宽信息渠道,扩大信息公开内容,及时回应媒体和公众关切,提高公众参与力度,提高公众认知度和接受度。
2.2025年远景目标
核技术与电磁技术利用的安全保持省内前列,放射源与射线装置辐射事故发生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放射性废物得到安全处理处置,辐射环境质量持续向好发展,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基本实现现代化。核与辐射安全、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继续得到有效保障。
二、重点任务
(一)夯实基础,提升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水平
1.落实核与辐射监管“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一步严格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及政府相关部门辐射环境安全监管责任,切实将辐射环境安全工作纳入地方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统一规划、统一推进、统一考核落实。
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市级各相关部门
2.强化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密切关注核技术利用、电磁技术利用、废旧金属熔炼、建筑材料经营等重点领域,加强高危放射源、废旧(退役)放射源、敏感区域电磁设施(设备)和含放射性物品(产品)的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开展放射源安全专项排查行动,核实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情况,排查辐射安全风险。强化高风险移动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监管,并进一步加强境内的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安全监督。加强事中事后监督,开展部门联动执法,完善监管手段,实现管理的精细化,严防辐射环境污染产生。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市交运局、市文旅局、市通发办、市应急管理局
3.健全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执法体系。以省以下环境监察执法与环境监测机构垂直管理改革为契机,建立督政与督企并重的核与辐射安全监察体系和权责统一的辐射安全执法体制,推进辐射安全监察执法机构建设。初步构建市级环保部门核与辐射安全监察能力,设置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执法专门岗位,配足专业监管执法人员,形成部门协作、权责分明、运转高效、分工负责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执法体系。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4.提升核与辐射安全信息化管理水平。充分利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和四川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决策分析平台,以“线上数据+线下执法”相结合的方式,助推安全管理转型,为决策、管理和执法提供支持。充分发挥大数据信息在行政审批和日常监管中的作用,创新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查程序,强化技术支撑,加强现场核查,严格核技术利用行业准入,实施源头控制。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卫健委、市科技局
5.推行年度辐射安全评估制度。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等法规要求,全面施行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和电磁技术利用营运单位电磁环境保护年度报告制度。卫生计生部门加强督促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从业人员个人剂量管理,落实个人剂量超限值报告要求。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市卫健委、市文旅局、市通发办
6.严格行业准入。对核设施、稀土等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发改部门综合评价项目辐射环境安全风险,对辐射风险突出的项目审慎引入。环保部门应严把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关口,从源头有效控制放射性污染。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经信局
7.理顺通信基站环境保护管理机制。各通信基站运营商和铁塔公司切实开展环境保护工作,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积极开展电磁辐射环境监测,切实把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报告纳入移动通信工程验收内容。
牵头单位:市通发办
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
(二)加大投入,加强核与辐射环境监测能力
8.加强辐射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根据全市核与辐射设施(装置)的类型、数量、规模、地域分布,加强监测、应急等仪器设备配置,增添现场执法取证及办案设备、个人报警仪及个人防护用品,加强市、县级辐射应急监测能力建设,不断提升核与辐射环境监测能力。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9.打造辐射环境监测人才队伍。环保部门统筹考虑核与辐射安全专业性和特殊性,进一步加强所属的辐射环境监测单位的队伍专业化、标准化建设。引进一批核与辐射的专业人才,着力提高辐射监测队伍的技术水平,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强、业务精、敢作为、作风正的专业化辐射监测技术人才队伍。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10.建设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按照全省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部署,按照构建全省辐射环境自动监测预警网络要求,完成我市辐射自动监测站选址及建设工作,优化遂宁市城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放射性监测点设置,完善监测方案。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经信局、市林业局、市财政局
11.加强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加强对全市Ⅲ类以上放射源、乙级及以上非密封放射性使用场所、大型电磁辐射设施、重点放射源库周界辐射环境的监测监控,建立重点放射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监控机制,初步掌握污染现状,预测发展趋势,控制污染风险。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市卫健委
12.加强辐射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建立健全辐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质量监督等技术手段和管理制度,对辐射环境监测实施全过程、全要素的管理。积极参加省内、省外先进实验室之间的测量比对及标准溯源,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三)平战结合,加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
13.强化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与处置能力。修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地方应急预案,有效衔接其它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习。市级环保部门具备一般和较大辐射事故环境应急监测的能力,配备贮备设施、器材等应急物资;县级环保部门具备基本应急处置能力,配合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定期组织应急人员培训或开展应急演练,丰富实战经验,增强处置核与辐射突发事件的能力。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14.构建企业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和事故应急的责任主体体系。督导企事业单位提升安全与应急意识和快速响应能力,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其实施程序。重点督导四川广发辐照科技有限公司、遂宁市中心医院、四川射洪通用机器有限责任公司、蓬溪恒道中医(骨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遂宁市中心血站、遂宁市第一人民医院、遂宁市中医院等7家重点核技术利用单位落实辐射安全主体责任。开展以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企业参与的应急演练。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
15.核与辐射安全科技创新探索工程。逐步开展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风险识别等级评估,确定风险严重程度,制定风险管控的优先顺序、控制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以达到改善辐射作业环境、减少和杜绝辐射事故的目的。搭建成熟的核与辐射环境监测平台,探索建设核与辐射环境实时在线监控大数据平台,结合本地实际开展辐射环境质量研究,提升辐射环境质量评估能力。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四)改革创新,提升核与辐射行政管理效率
16.落实行政许可改革事项。对照“放管服”改革要求,依法承接下放的核技术及电磁技术利用项目环评审批、行政许可等相关工作;根据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改革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竣工环保“三同时”验收,督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验收;落实无线通讯类项目环评由报告表调整为登记表备案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优化办证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能。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市卫健委、市文旅局
(五)多措并举,做好核与辐射公众沟通宣传
17.推进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做好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前公示和审批后公告,做好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公告;做好放射诊疗许可证核发公告。通过依法公开和主动公开,提高公众认知度和接受度,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加强舆情正面应对,依法处理信访,营造理性和谐的社会氛围。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市卫健委、市信访局
18.持续强化公众沟通。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核与辐射安全公众沟通工作实施方案》为指引,完善以各县(区)人民政府为主导的核安全文化宣贯公众沟通制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舆情关注,坚持正面舆论导向,普及核与辐射安全科普知识,解决“邻避效应”问题。依法处理涉及核与辐射或电磁环境影响的信访投诉,营造理性和谐的社会氛围。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市卫健委、市信访局
19.开展科普宣传。搜集、整理、制作核与辐射方面的科普资料,强化核与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的社会宣传。利用“6·5”环境日、“12·4”法制宣传日等开展有关电离辐射和电磁辐射知识的科普宣传活动。打造一批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精品宣传工程。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文旅局
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市卫健委
三、重点工程
为确保完成《规划》实施方案确定的重点任务,“十三五”期间完成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监察执法能力建设工作、辐射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工程、核与辐射事故应急保障工程、核安全文化宣传和普及教育等4项重点工程,通过重点工程实施有效推进重点任务落实。
(一)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监察执法能力建设工程。全市各级环保部门配备与其相适应的核与辐射监管力量,成立或进一步明确承担核与辐射安全监察执法职能的机构,配足专业人员。按照省级《规划》要求,落实核与辐射监察能力建设,并做好省级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监察执法能力建设项目相关设备的接收和装备,提高市、县两级辐射监察执法能力。
(二)辐射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工程
“十三五”期间,在现有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基础上,不断优化和完善辐射环境质量监测方案。一是为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实施计划(2016—2020年)》有关要求,配合省级辐射监测机构对市级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放射性监测点进行完善。二是优化辐射水平监测点,配合做好建设我市的城市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站。三是认真做好重要核技术利用单位流出物放射性监测工作,加强对重要核技术利用单位流出物的监控。四是做好省级配发辐射监测设备的接收、检定、使用工作。
(三)核与辐射事故应急保障工程。通过核与辐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支援能力建设,有效应对核与辐射安全事故。加强物资贮备,确保在事故情况下及时、有效地提供事故应急支持。开展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风险识别等级评估,确定风险严重程度,制定风险管控的优先顺序、控制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配备无人机应急遥测系统,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演习,加强辐射环境应急准备和应急能力建设,做好各类辐射应急监测、辐射应急防护器材及物资准备,以及应急监测、辐射应急设备的维修、维护工作。
(四)核安全文化宣传和普及教育。持续推进核安全文化建设,开展核与辐射安全法规制度宣传和科学知识普及,提高全社会核安全文化水平。编制和印发核安全文化宣传制品,联合有关部门共同推动核安全文化进校园、进社区。加强信息公开,强化核与辐射监测信息发布,统一舆论宣传口径和发布渠道。推进核技术利用企事业单位的核安全文化建设,引导相关单位开展构建活动。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监管体系,推进规范监管
“十三五”期间,积极贯彻执行《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及省上制定的各项实施细则。建立和完善适应我市实际的辐射环境监管体系,为进一步依法推进工作提供保障。
(二)优化管理机制,提升管控效率
明确强化核行业主管部门、核技术与电磁辐射技术利用行业主管部门的核与辐射安全管理责任,加大全行业管理力度。完善核与辐射安全责任机制,进一步落实涉及核与辐射企事业单位的辐射安全主体责任,完善应急机制,把核与辐射安全应急管理与日常监管紧密结合,提升涉及核与辐射企事业单位自身的应急管理能力。
(三)加大经费投入,保障方案实施
充分发挥政府导向作用,建立有效的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对核与辐射安全及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所需资金按事权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推动实施方案项目落实。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升人员素质
加强全市核与辐射监管监测人员队伍建设,增进基础保障。设置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执法专岗,配足专业执法人员;大力引进核与辐射安全相关专业技术人才,充实辐射环境监测队伍。持续开展监察、监测人员继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专业知识水平和执业技能。完善核技术利用单位从业人员及辐射环境监测人员培训体系,督促核技术利用单位组织辐射从业人员参加环保部门组织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确保全员持证上岗。
(五)强化文化培育,提升安全意识
全面开展我市核安全文化宣贯,在行业内树立核安全文化典型和个人,汇编核安全文化建设良好实践,推动各单位将核安全文化的理念和要求纳入规章制度,并将核安全文化融入日常核安全监督检查。
(六)加强公众沟通,推进公众参与
推进“四位一体”的核安全公众沟通工作。完善以政府为主导的公众沟通制度,推进公众沟通能力建设。推动核与辐射知识进社区、进校园,强化网络平台和新媒体宣传功能。按照信息公开方案和指南,加强信息公开平台建设,企业在不同阶段依法公开项目建设信息,政府主动公开许可审批、监督执法、环境监测、事故事件等信息,加强公开信息解读。
五、组织实施
(一)落实责任分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各职能部门和相关企事业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方案确定的重点任务,将工作任务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在现有资金渠道中给予优先安排,制定实施计划,明确主体和责任,细化分工和严格管理,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二)加强部门协调。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通发办、市交运局、市信访局、市文旅局、市科技局等主要实施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相关企事业单位要相互配合,完善行业主管部门、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确保核与辐射行业安全。
(三)强化监督评估。市生态环境局等实施方案的主要部门,要定期按职责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中期评估和期末评估,评估结果向市政府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