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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征求《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全面推行行政处罚“三张清单”实施包容审慎执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06-24 19:39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征求《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全面推行行政

处罚“三张清单”实施包容审慎执法的实施

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将我局起草的《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全面推行行政处罚三张清单实施包容审慎执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27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向我局反馈

一、信函请寄至:遂宁市船山区西山北路228生态环境局(邮政编码:629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全面推行行政处罚三张清单实施包容审慎执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字样。

二、电子邮件请发送至:21646632@qq.com

特此公告。

 

 

遂宁市生态环境

2022624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全面推行行政处罚“三张清单”实施

包容审慎执法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坚持依法行政,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执法,转变执法理念,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效能,助力绿色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生态环境部和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的相关规定,结合遂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合法性原则。坚守法治底线,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准确认定违法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据,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进行裁量。

坚持合理性原则。在确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和从轻处罚的具体情形时,做到过罚相当,合理适度,避免同事不同罚、处罚畸轻畸重的情形。

坚持综合裁量原则三张清单所列违法行为,坚持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违法主体的动机、目的、手段及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整改情况、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进行合理裁量,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坚持教管结合原则。触碰法律底线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严肃处理。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建立容错机制;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创新,小微、新创办企业进行扶持;对需要达标整改的市场主体给予合理的观察期”“过渡期,运用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开展柔性执法,引导树立诚信守法经营理念,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容,体现行政执法的力度和温度。

二、行政处罚三张清单和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所称行政处罚三张清单,是指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一)从轻、减轻处罚情形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责任的;

6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对符合以上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应当在《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裁量公式计算结果基础上下浮10%以内执行。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两年内首次生态环境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且在7个工作日内改正的;

2建设项目未验先投,已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项目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及时开展验收工作的;

3除第一类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之外,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或大气污染物倍数在01倍以内、PH值大于等于5或者小于等于9.5、噪声超标在1分贝以内,且在当日完成整改的;

4涉及民生、公共利益或生产安全等需要无法实施停产,因设施故障、维修等原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但提前书面报告并采取并采取减缓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

5已按规范制定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应急预案但未按规定将应急预案备案或未按规定开展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且在7个工作日内改正的;

6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量1吨以内,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且在3个工作日内改正的;

7未按照规定时限公开环境信息或未按照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且在当日完成整改的;

8已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但未按要求开展监测,且能及时完成整改的;

9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实施措施

行政执法办案单位发现或者当事人提出违法行为可能符合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情形的,执法人员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整改情况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全面调查并按照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定做好文字、音像记录和文书的整理归档工作。

经调查符合本实施意见规定的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情形的,由办案机关集体研究后在调查报告中提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经法制审核后,提交案审会审理决定。

各执法机构对涉嫌违法行为应当及时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可以综合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方式推行柔性执法。对责令改正情况要依法及时进行复查,复查情况作为减免处罚的裁量依据。

、保障措施

加强行政执法工作保障。强化执法队伍建设,打造政治和业务素质过硬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铁军,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加大科技支撑投入,合理配备升级执法准备,不断改善执法条件,提升执法效能。

本实施意见与《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同时执行。本实施意见未规定事宜或实施后因上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调整导致本实施意见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上级规定。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正式生效施行。正式生效前已立案但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违法案件可以适用本实施意见。

 

附件1遂宁市生态环境局从轻或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2遂宁市生态环境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附件1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从轻或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

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依据

1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项(依法动态调整)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生态环境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已完成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责任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有从轻或者减轻情形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应当下浮10%以内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附件2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

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

可以不予处罚的依据

1

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规定的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且在7个工作目内改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川环发﹝201958)第七条第一项规定: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且在7个工作日内改正的,属于两年内首次生态环境违法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

对配套环保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未验先投,已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项目未造或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及时开展验收工作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川环发﹝201958)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建设项目未验先投,已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项目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及时开展验收工作的,属于两年内首次生态环境违法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政处罚。

除第一类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之外,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或大气污染物倍数在0.1倍以内。PH值大于等于5或者小子等子9.5,噪声超标在1分贝以内,且在当日完成整改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川环发﹝201958)第七条第三项规定:“除第一类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之外,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或大气污染物倍数在0.1倍以内。PH值大于等于5或者小子等子9.5,噪声超标在1分贝以内,且在当日完成整改的,属于两年内首次生态环境违法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4

对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处罚。

涉及民生、公共利益或生产安全等需要无法实施停产,因设施故障、维修等原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但提前书面报告并采取减缓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2.《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川环发﹝201958)第七条第四项规定:涉及民生、公共利益或生产安全等需要无法实施停产,因设施故障、维修等原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但提前书面报告并采取减缓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属于两年内首次生态环境违法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5

对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处罚。

已按规范制定突发环境事件(事收)应急预案但未按规定将应急预案备案或未按规定开展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且在7个工作日内改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川环发﹝201958)第七条第五项规定:已按规范制定突发环境事件(事收)应急预案但未按规定将应急预案备案或未按规定开展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且在7个工作日内改正的,属于两年内首次生态环境违法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6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罚。

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量1吨以内,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且在3个工作日内改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川环发﹝201958)第七条第六项规定:“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量1吨以内,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且在3个工作日内改正的,属于两年内首次生态环境违法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7

对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时限公开环境信息或未按照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处罚。

未按照规定时限公开环境信息或未按照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且在当日完成整改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川环发﹝201958)第七条第七项规定:“未按照规定时限公开环境信息或未按照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且在当日完成整改的,属于两年内首次生态环境违法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8

对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处罚。

已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但未按要求开展监测,且能及时完成整改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川环发﹝201958)第七条第八项规定:已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但未按要求开展监测,且能及时完成整改的,属于两年内首次生态环境违法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9

对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

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川环发﹝201958)第七条第九项规定:“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属于两年内首次生态环境违法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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