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遂环责改字〔2021〕5-13号
遂宁市利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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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段文章
身份证号码:510902********931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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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1年10月1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未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
以上事实,有2021年10月13日《现场检查笔录》;10月13日《调查询问笔录》、10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10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环境影响备案报告》复印件(截取),《排污许可证》复印件(截取)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遂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