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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宜宾邦诺商贸有限公司)

来源: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08-06 18: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遂环责改字〔20215-9

 

宜宾邦诺商贸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MA6BLR065N    

负责人:刘某

身份证号码:511502XXXXXXXX1266

地址: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城北新区城中央(肖邦组团)地下室-1层13号                                                                          

 

我局于20217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公司租用位于遂宁市创新工业园区金梅路5号遂宁市博华纺织有限公司厂房进行生产,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氨氮和总氮在线自动分析仪进样小管与水质采样系统管道截断,仪器的进样小管插在玻璃烧杯内,玻璃烧杯内有不明水样,导致仪器采集烧杯内水样进行分析生成数据并上传。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20217879)、调查询问笔录(2021719日、727日)、《检验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规范运行氨氮和总氮在线自动分析仪,如实上传在线自动监测数据。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遂宁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申请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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