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环发〔2019〕2号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遂宁市环境应急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单位)及环境应急专家:
按照中共遂宁市委、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遂委发〔2016〕24号)和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的通知》(遂府办函〔2017〕66号)要求,我局制定了《遂宁市环境应急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3月1日
遂宁市环境应急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原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川环发〔2016〕145号)、《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的通知》(遂府办函〔2017〕66号)精神,为规范和加强我市环境应急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管理,切实提高我市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障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具体负责专家库的建设及专家的联络管理等日常工作,具体工作如下:
(一)审核专家后备人选信息,记录专家的环境应急工作,更新专家信息;
(二)负责办理专家入库、离库手续;
(三)组织工作例会、研讨会等日常工作;
(四)组织和协助专家完成环境应急管理咨询和现场应急处置技术服务工作;
(五)组织专家开展学术交流和有关培训活动;
(六)联络专家,处理其他相关事宜。
第三条按照专业对口、就近调用的原则,专家库由应急管理、环境安全、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固废、造纸印染、石油、天然气、化工、农业、水利、地质、气象等领域的相关专家组成。
第四条专家库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较强的应急参与决策能力。
(二)熟悉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了解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及基本程序;有良好的专业技术水平,能以科学严谨、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职责;能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政策咨询、意见建议等。
(三)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有3年以上相关领域工作经验,熟知其所在专业或者行业情况和动态,专业造诣较深,在本行业本专业领域内有较高的声誉和知名度,并具有一定的环境应急现场处置经历和管理经验。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教授级及以上专家除外),健康状况良好,能够保证正常参加各类环境应急咨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等技术支持工作和相关活动。
第五条专家入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专家库专家主要从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管理机构、技术协会、科研院所和我市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中推荐入库;
(二)各有关单位推荐的专家库人选,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三)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对推荐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提出拟入库专家名单并公示;
(四)拟入库专家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入选人员进入遂宁市环境应急专家库,专家名单以遂宁市生态环境局文件形式印发。
第六条专家库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凡因工作需要应增加专家,或因故专家辞职、解聘的,原则上每2年集中调整一次。专家库专家聘任、辞职、解聘名单在遂宁市生态环境局网站等公众媒体公告。
第七条环境应急专家因身体健康、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参加环境应急管理咨询和现场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的,由本人向遂宁市生态环境局提交申请,经批准后,退出专家库。
第八条专家库专家个人因长期外出或其它原因暂时不能承担专家工作时,或在个人联络方式、工作单位、专业领域等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向遂宁市生态环境局报备。
第九条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遂宁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的有关环境应急活动或任务的,视为自动离库。
第十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不遵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专家,遂宁市生态环境局有权取消专家资格。
第十一条应对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聘请临时专家。
第十二条专家库专家职责:
(一)为全市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
(二)协助处置环境突发事件,指导制定科学、有效、可行的处置方案,必要时到事发现场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三)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污染调查和损害评估;
(四)参与环境应急管理重大课题研究,参与环境应急相关预案、方案、规划的制定和评估;
(五)参与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应急管理制度制订、应急能力建设等提出建议;
(六)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风险评估报告等的审查评估;
(七)参与环境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及相关学术交流;
(八)参与其它有关环境应急工作。
第十三条遂宁市生态环境局或其他单位在委托专家参与环境应急管理咨询、现场应急处置或其他任务时,应当同时通知专家所在单位。专家接到任务通知后,应如期抵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专家如不能承担任务或不能按时到达,需及时说明。环境应急专家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违反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取消专家资格;如造成损失,将视具体情况,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对有特殊保密要求的,环境应急专家在不担任专家之后,需按有关要求不得泄露担任专家期间获知的被调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违者由当事人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专家库专家应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环境应急专家受委托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调查任务或参加有关会议和培训等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由指派部门或聘请单位按照规定标准报销。
第十五条聘请专家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置或环境应急咨询工作的单位,应当为专家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和工作条件,保障专家人身安全;应提供真实可靠的有关环境应急情况的信息、法规、标准和政策,供专家参考。
第十六条对工作积极主动、成绩突出的专家,由市生态环境局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反本办法的专家,情节轻微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取消其专家资格,并将情况通报给推荐单位按相关纪律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可根据需要邀请专家库专家开展环境应急咨询,产生的费用,由邀请单位支付。
第十八条环境应急专家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专家参加各项环境应急活动。
第十九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第二十条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