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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年产1300t塑料制品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01-26 18:09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函〔20226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年产1300t塑料制品制造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表的批复

 

遂宁市具顿塑胶模具有限公司

公司报送的《年产1300t塑料制品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项目拟租用遂宁市船山区明星大道 343 号遂宁市富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号厂房一层建设设有生产区、原辅料仓库、成品仓库、危废暂存间、一般固废暂存间和办公区。购置注塑机、中控机、拌料机、吹瓶机、干燥机、合盖机等生产设备,形成年产1300t 塑料制品生产能力其中注塑制品500t/a吹塑制品800t/a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9万元。

项目经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局备案同意(川投资备2109-510924-04-01-944486FGQB-0242),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允许类项目。项目选址位于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工业园区内,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遂宁市创新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规划调整环境影响补充报告〉相关意见的函》、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区域规划环评过渡期内推进项目环评的函》(遂开管函〔202155号),报告表认为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符合相关规划和规划环评相关要求。

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保对策及措施,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确保项目污染物达标排放,认真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的前提下,该项目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我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本批复要求

二、项目建设及营运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控制原辅材料来源,不得使用再生塑料颗粒、不得从外部回收塑料投入生产。

)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强化施工期和营运期环保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及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优化并落实废水处置措施。本项目营运期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依托遂宁市富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建预处理池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经园区管网进入城南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

)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固废处置措施。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按照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按报告表要求落实分类收集、储存、运输及处置措施。办公生活垃圾、废包装材料、不合格吹瓶制品一般固废经统一收集,交由废品回收站或由市政统一清运,并严格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做好一般工业固废台账记录。废活性炭、废机油以及含油抹布、手套、棉纱等危险废物收集后暂存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危废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规范建设,危废转移过程须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

)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废气处置措施。项目注塑废气、吹塑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后由115m高排气筒排放。破碎废气经1 套布袋除尘器处置后排放。VOCs(以甲烷总烃计)和粉尘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752-2015标准5、表9中的相关标准限值厂界内无组织VOCs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以破碎车间、注塑车间和吹塑车间边界外 50 米设为卫生防护距离。

)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噪声防治措施。主要噪声源应合理布局,在设备选型上应优选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吸声等措施,同时加强机械设备的日常维护,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或不扰民。

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地下水防治措施。危险废物暂存间为重点防渗区,注塑、吹塑、维修车间、原料仓库、成品仓库等一般防渗区,建设单位应做好各区的防渗工程,防止地下水环境污染。

)项目建成运行后,你公司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相关监测工作,做好相关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基本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数据,接受公众监督。

三、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四、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必须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请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遂宁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加强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公司在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遂宁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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