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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遂宁市环境保护局机关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员徽章佩戴和管理的通知

    来源: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19-01-24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党支部:

    按照《中共遂宁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严格做好党员徽章制作、佩戴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遂直工委〔2018〕71号)要求,现对进一步规范党员徽章佩戴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深刻理解佩戴党员徽章的重要意义

    党员徽章是党的象征,是党员身份的标志。自觉佩戴党员徽章,既是党员形象的具体反映,也是每个党员自身觉悟和组织纪律的外在表现;既有利于党员认真履行义务,加强自我教育,又便于密切党群关系,主动接受群众监督,树立党员形象。

    二、明确规范佩戴党员徽章的标准、使用范围、佩戴场合

    (一)徽章标准

    党员徽章的正面上方为中国共产党党旗图案,下方为圆形图案,印有“为人民服务”字样;背面标准“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监制”字样。徽章尺寸为24mmx22.5mmx2mm;材质为锌挂镀仿金。

    (二)佩戴对象

    市环保系统全体党员(包括预备党员)。

    (三)佩戴部位

    佩戴党员徽章必须严肃、庄重。党员徽章应佩戴在左胸中间位置,不得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不符合制作规定的党员徽章。党员徽章若与其他纪念徽章同时佩戴,应将党员徽章置于其他徽章上方。

    (四)佩戴场合

    党员应在以下场合佩戴党员徽章(在进行对外公务交往时不适宜佩戴党员徽章的除外)。

    1.行政服务窗口单位党员在工作期间;

    2.参加党内重要活动(如党员宣誓、“三会一课”、党员志愿服务等)和党的组织生活等时;

    3.其他原因需要佩戴党员徽章时。

    (五)发放方式

    1.党员徽章原则上由市直机关工委统一订制,机关党委统一发放。

    2.各党支部建立党员徽章发放工作台账,督促党员爱护、管理、使用好党员党徽。

    三、佩戴党员党徽有关要求

    1.所有在职在岗的党员都应自觉按规定佩戴党员党徽,维护好党的光辉形象;

    2.党员领导干部应带头按规定佩戴党员徽章,党支部要对党员佩戴党员徽章的情况进行检查、管理和监督,对不按规定佩戴党员徽章的党员要给予批评教育;

    3.党员徽章限于党员本人佩戴,严禁出借非党员佩戴。党员被开除党籍时,应上交党员徽章。

      中共遂宁市环境保护局机关委员会

    2019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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