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党支部:
按照《中共遂宁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严格做好党员徽章制作、佩戴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遂直工委〔2018〕71号)要求,现对进一步规范党员徽章佩戴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深刻理解佩戴党员徽章的重要意义
党员徽章是党的象征,是党员身份的标志。自觉佩戴党员徽章,既是党员形象的具体反映,也是每个党员自身觉悟和组织纪律的外在表现;既有利于党员认真履行义务,加强自我教育,又便于密切党群关系,主动接受群众监督,树立党员形象。
二、明确规范佩戴党员徽章的标准、使用范围、佩戴场合
(一)徽章标准
党员徽章的正面上方为中国共产党党旗图案,下方为圆形图案,印有“为人民服务”字样;背面标准“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监制”字样。徽章尺寸为24mmx22.5mmx2mm;材质为锌挂镀仿金。
(二)佩戴对象
市环保系统全体党员(包括预备党员)。
(三)佩戴部位
佩戴党员徽章必须严肃、庄重。党员徽章应佩戴在左胸中间位置,不得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不符合制作规定的党员徽章。党员徽章若与其他纪念徽章同时佩戴,应将党员徽章置于其他徽章上方。
(四)佩戴场合
党员应在以下场合佩戴党员徽章(在进行对外公务交往时不适宜佩戴党员徽章的除外)。
1.行政服务窗口单位党员在工作期间;
2.参加党内重要活动(如党员宣誓、“三会一课”、党员志愿服务等)和党的组织生活等时;
3.其他原因需要佩戴党员徽章时。
(五)发放方式
1.党员徽章原则上由市直机关工委统一订制,机关党委统一发放。
2.各党支部建立党员徽章发放工作台账,督促党员爱护、管理、使用好党员党徽。
三、佩戴党员党徽有关要求
1.所有在职在岗的党员都应自觉按规定佩戴党员党徽,维护好党的光辉形象;
2.党员领导干部应带头按规定佩戴党员徽章,党支部要对党员佩戴党员徽章的情况进行检查、管理和监督,对不按规定佩戴党员徽章的党员要给予批评教育;
3.党员徽章限于党员本人佩戴,严禁出借非党员佩戴。党员被开除党籍时,应上交党员徽章。
中共遂宁市环境保护局机关委员会
2019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