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遂环责改字〔2021〕805号
田贵吉(遂宁市高新区金梅社区6组畜禽屠宰场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
经营者:田*吉
身份证号码:5109021963****5950
地址: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常理乡鲤鱼沟村6社14号
我局于2021年8月23日对你经营的遂宁市高新区金梅社区6组畜禽屠宰场所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经营的遂宁市高新区金梅社区6组畜禽屠宰场所未获得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批复,擅自建设。
以上事实,有2021年8月23日遂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8月26日、8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将遂宁市高新区金梅社区6组畜禽屠宰场所恢复原状。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拒不执行恢复原状决定,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遂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 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