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我局联合有关部门起草了《关于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时间截至2023年11月24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通过电子邮件反馈。邮箱:494098910@qq.com;
2.通过书面形式反馈。地址:遂宁市西山北路228号市生态环境局302室;邮政编码:629000;联系电话:2391516。
附件:关于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7日
附件:
关于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使用区域
(一)市城区:中环线以内所有区域,以及物流港、金桥新区建成区。
(二)安居区:东至梧桐北路,南至梧桐南路,西至遂安大道,北至兴安北路。
(三)射洪市:河西侧:东至涪江(包括涪江水域)、南至涪江五桥、西至环城西路、北至电航路;河东侧:东至绵渝高速公路、南至桃花山麓、西至涪江(包括涪江水域)、北至涪江六桥。
(四)蓬溪县:东至普安大道亿联五金城、南至芭茅垭湿地公园、西至赤城湖、北至蓬溪花园小区。
(五)大英县:东至梁家坝大桥、南至达成铁路、西至丝路奇幻城、北至成南高速。
(六)环境敏感区等其他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区域。
上述区域(见附图)全面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种类
本通告非道路移动机械指用于非道路上的,装备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渔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叉车、雪犁装备、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水泵等。
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一)国Ⅲ以下(不含国Ⅲ)排放标准的;
(二)经检测,污染物排放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的;
(三)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视污染物的。
四、管理要求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对禁用区本行业内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监督检查;生态环境部门对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依法查处。
五、豁免情形
军用、警用、消防、执行应急抢险(可提供相关证明)的工程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六、有效期
本通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2018年12月19日发布的《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遂府通〔2018〕3号)同时废止。
附图
遂宁市禁止使用区域

注:黄色阴影区域为禁止使用区域(下同)。
市城区禁止使用区域

安居区禁止使用区域

射洪市禁止使用区域

蓬溪县禁止使用区域

大英县禁止使用区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