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遂环责改字〔2021〕5-3号
四川省南充市力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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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李某林
身份证号码: 511302********3013
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芦溪镇张家沟村3组46号
我局于3月10日在你公司遂宁健康城圣平澜岸二期施工工地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位于遂宁健康城圣平澜岸二期施工工地有一台打桩机,打桩机上有简式柴油打桩锤,简式柴油打桩锤产品型号HD62,打桩机位于工地基坑,打桩锤及支架表面有明显黑色烟熏痕迹。2021年3月9日17时49分,省环境安全和大气污染防控工作组对遂宁健康城圣平澜岸二期施工工地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简式柴油打桩锤正在作业,现场操作人员郑邦德,打桩锤有明显可视大气污染物排放。
以上事实,有3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达标排放,不得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视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或者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视污染物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使用排放不合格或者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遂宁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