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土壤污染调查工作有关问题的函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19-05-1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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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经开区管委会:
你委《关于鉴定地块土壤污染调查相关工作的函》已收悉,经咨询生态环境厅,并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环境管理办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遂宁市工作方案》(遂府发〔2017〕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现函复如下。
工业用地以及从事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和危险化学品贮存的用地、重度污染农用地等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未开发利用且不属于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可暂不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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