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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遂宁市船山区永河页岩砖厂)

    来源:最新文件 发布时间:2019-04-22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宁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195

    遂宁市船山区永河页岩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900206263308N                 

    投资人:   王绍玉                                      

    身份证号码:  510902**************                        

    地址:遂宁市船山区仁里镇僧家沟村四社                   

    2018年12月19日至20日,我局执法人员配合市环境保护局河东新区分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26门轮窑配套的风干道西北端立式烟囱墙体上有8个方形孔,方形孔用木质层板遮盖,遮盖不严密,有少量烟气经方形孔泄露排放,风干道房顶也有少量烟气泄露排放。

    以上事实有  2018年12月19日至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2月21日《调查询问笔录》(张海)、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 2019  1  28 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遂环罚告字〔2019〕1号) 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2019年3月12日,我局组织召开了环境行政处罚听证会议,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领导和执法人员、市环境监测中心站领导和监测人员、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听证,当事人认为“企业自成立以来,一直守法经营,对执法人员指出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整改,请求减轻处罚或不予以处罚”,经执法人员、监测人员举证,企业听证当事人和委托代理律师陈述申辩,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没有异议,我局认为调查程序合法、取证有效、引用法律条款准确、自由裁量适当,决定维持原处罚决定:对你公司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处罚款20万元并移交公安机关,对你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不予以处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编号26、编号28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拾万圆整(人民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四川省遂宁市分行  户名:遂宁市财政局  

    账号:           2310462119219501937                

    项目编码:9990158            单位编码:080035001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遂宁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遂宁市生态环境

    2019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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