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遂环河责字〔2023〕1号
四川恒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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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世林 身份证号码: 510125********2316
地址:遂宁市船山区唐家乡伞峰村四社6号
我局于2023年4月1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编号N3(厂界外西侧)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结果为61dB,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
以上事实,有2023年4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4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使排放的噪声符合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责令你公司限制生产或者停产整治,同时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遂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