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中鹏水务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河东新区城市污水处理厂改扩建(三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本项目位于遂宁市河东新区九宗书院路,本项目是扩容改造项目,在现有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与二期工程之间预留空地上进行扩建,建设用地约5000平方米,新建生化池1座,高效沉淀池1座,深床反硝化滤池1座,采用“改良型A
2/O工艺+高效沉池+深床反硝化滤池”处理工艺,设计处理规模2.0万m
3/d,并配套建污泥浓缩池1座,除臭生物滤池1座,脱水机房1座,其他利旧;污水处理构筑物采用半地下式,项目整体加盖除臭;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总处理规模达到5.0万m
3/d。项目总投资9347.77万元,环保投资1866.5万元。
项目经遂宁市河东新区发展改革局(川投资备【2019-510925-77-03-416786】FGQB-0115号)备案,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修正本》中鼓励类项目。项目属改扩建,遂宁国土资源局河东新区分局出具《关于对河东新区城市污水处理厂改扩建(二期)项目用地预审的意见》(遂东区国土函〔2016〕4号),项目用地经遂宁市城乡规划管理局遂东分局出具了符合《遂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与《遂宁市河东一期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安排的说明,项目建设符合遂宁市城市总体规划。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性质、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经专家组技术审查和复核,我局原则同意该报告表结论,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本批复要求。
二、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环境管理措施。项目应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加强施工期污染物防治措施,落实各项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确保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加强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确保污染物的稳定达标排放;配备设施故障或污染事故发生时的预警和污染预防应急处理设施,杜绝事故性排放。
(二)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并优化废水处理措施。项目应完善厂区“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收集的生活废水采用“改良型A
2/O工艺+高效沉池+深床反硝化滤池”三级污水处理工艺处理后,出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A标要求,尾水经紫外线消毒后利用原有排污口排入涪江。
(三)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废气处置措施。项目运营期各污水处理单元将产生恶臭气体,需对粗格栅、进水泵房、调节池、曝气沉砂池、污泥处理间等加盖,确保恶臭气体经抽风收集系统集中收集,通过生物除臭系统处理后经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应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4中二级标准以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关标准;产生的食堂油烟采用安装油烟净化器处理后达标排放。
环评报告确定以污泥浓缩脱水间为边界设置100m的卫生防护距离,今后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引入居民区、机关、学校、医院等敏感目标。
(四)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处置措施。项目运营期产生实验室废液及在线监测废液、废化学试剂瓶及其他化学品包装材料、废机油等属危险废物,应分类集中收集暂存于危废间,定期送有危废处理资质单位进行处理,危废暂存间应按要求落实“三防”措施,完善标识、标牌;产生污泥池污泥经脱水后暂存于污泥脱水间内设置的料仓储存,交由有相关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综合利用,并做到日产日清;生物除臭装置更换的废填料收集后由厂家回收;产生的栅渣、砂粒与生活垃圾一并交环卫部门统一收集清运处置。
(五)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表要求落实噪声处置措施。运营期对各类水泵、鼓风机及污泥脱泥等选应用低噪声设备,并通过合理布置声源,采取相应的隔声、减振、消声等降噪措施控制噪声污染,确保其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六)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表要求落实地下水防治措施,划定重点防渗区和一般防渗区。将格栅及提升泵房、曝气沉砂池、调节池、生化池、加药间、污泥浓缩池、污泥脱水间、危废间作为重点防渗区域;生物除臭系统、紫外线消毒渠、进出水仪表间、风机房、变配电间做地面一般防渗;并按要求落实好“三防”措施,防止对地下水、土壤造成污染。
(七)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制定切实有效的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和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环境风险事故报警系统体系,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和落实本评价及安全评价报告表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
(九)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计划,在工程营运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响应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要求和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
三、项目建设应依法取得相关部门行政许可手续后动工建设。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2号令)的要求,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实际投运前,必须按照国家排污许可证有关管理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组织竣工验收,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请遂宁市生态环境局河东新区分局、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加强对该项目的“事中事后”和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请你公司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送遂宁市生态环境局河东新区分局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