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川能水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市污泥处理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项目位于遂宁市船山区复桥镇唐春村,项目占地52.21亩,主要建设内容:预处理单元、集成式反应装置1套、沼液处理站、沼气利用系统、有机肥车间、除臭系统等组成,将船山、安居、蓬溪以及市域内0.5万吨/天生活污水处理厂的污泥通过“污泥预处理+厌氧消化+隔膜脱水+污泥制肥”的处置方式,使污泥减量化并处理至40%左右含水率,处理后的污泥作为园林绿化、造林、育苗等基肥使用。项目建成后达到年处理污泥3.65万吨,可发电292万kw·h/a自用,生产有机肥10000t/a。项目总投资7817.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50.4万元。
项目经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关于遂宁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全市统一打包建设运营PPP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的批复》(遂发改审批〔2018〕25号),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2013修正》中鼓励类项目。遂宁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出具《关于遂宁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全市统一打包建设运营PPP项目规划选址意见的 函》(遂规函〔2018〕162号)、四川省遂宁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遂宁市污泥处理厂新建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的函》(遂国土资函〔2019〕15号),项目建设符合市府办《关于印发遂宁市城镇污水和城乡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方案的通知》(遂府办函〔2017〕197号)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工艺、性质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得到缓解和控制。经专家组审查,我局原则同意该报告表结论。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本批复要求。
二、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施工期防治措施。严格按照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在施工过程中应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方式等,尽量减少施工期间噪声对周边居民生活的影响;加强环保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及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表要求落实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处置措施。运营期所处置的污泥为一般工业固废,不含重金属,脱水后的泥饼(沼渣)经造粒烘干后加工生产有机复合肥,销往周边的园艺、苗木或者速生林苗木基地,达到资源循环利用;产生的废活性炭、废脱硫剂、实验室废液、废机油属危险废物,应分类集中收集暂存,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污水处理站污泥定期清掏、压滤后用为原料用于生产;产生的生活垃圾、刮砂机砂粒集中收集交环卫部门处置,餐厨垃圾集中收集后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三)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表要求落实废气处置措施。营运期生产系统应采取密闭状态,设置1套除臭系统进行处理,产生的恶臭气体经负压抽风收集后通过“生物滤池除臭+UV光氧+活性炭除臭”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车间配料间和污泥脱水间、有机肥车间采用喷淋除臭,防止臭气外逸;沼气发电机组燃烧废气经干式过滤器除尘后由5米高烟囱排放;有机肥制造产生的粉尘通过设置2套旋风除尘器处理后经15米高烟囱排放;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收集处理后屋顶排放。
报告表明确无需划定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并以配料间和污泥脱水间、污水处理站的边界为起点划定 100米卫生防护距离;目前在卫生防护距离内无环境敏感点,今后在该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食品、学校、医院、居住区等环境敏感点。
(四)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表要求落实废水处置措施。项目产生的冲洗废水、生物除臭排水、固液分离装置排放的多余废水与活污水经隔油池、预处理池处理后一并进入自建集成式污水处理设施,采用“厌氧氨氧化反应器+MBR高效一体化反应”进行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9-1996)中三级标准后,近期通过专用污水罐车定期运至遂宁市城南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后排入涪江;远期待复桥镇污水处理厂扩容提标改造及区域污水管网配套完善后,经论证后方可进入复桥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五)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表要求落实噪声防治措施。项目设备应尽可能选购低噪声设备,并对噪声设备进行基础减振;确保边界噪声能够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3类标准的要求。
(六)落实地下水防治措施。按环评要求划定重点防治区和一般防渗区,对污泥储存间、危险废物暂存间、沼液池等设为重点防渗区域,其它为一般防渗区域,并落实好“三防”措施,防止对地下水、土壤造成污染。
(七)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表要求,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制定切实有效的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和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环境风险事故报警系统体系,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以及本环评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落实,可有效减少环境风险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影响,预防因安全事故导致环境次生灾害。
(八)在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通畅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响应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环境诉求。定期发布环保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2号令)的要求,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同时在项目竣工后投入运营前,按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请遂宁市船山生态环境局、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加强该项目的环境保护“事中事后”“三同时”制度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你公司在收到本批复1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送遂宁市船山生态环境局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