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油气田公司川中油气矿:
你矿报送的《遂9井至遂22井管道安全隐患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项目位于遂宁市境内,为输气管道隐患治理工程,在原管线基础上进行整改,不涉及新征用地;原管线起于遂9井,止于遂22井,线路全长4200米。本次项目改建位置在原穿越点南侧附近约10米处新建穿越点,穿越点位穿越断面左岸(东北侧)为蓬溪县高坪镇倒流溪村,右岸(西南侧)为遂宁市船山区老池乡书院村;涪江穿越段改造线路总长为1190米,其中定向钻穿越段(入土点至出土点)长818米。项目总投资951.37万元,环保投资27.2万元。
项目经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关于下达2018年安全隐患治理费用化项目计划的通知》(西南司财〔2018〕2号)批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本》中鼓励类项目。项目涉及区域内无风景名胜区、自然、文物保护区等环境敏感目标。改线工程得到船山区城市规划管理局和蓬溪县城乡规划建设局的书面许可,工程建设与当地规划相容。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性质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该报告表结论。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本批复要求。
二、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落实环保投资及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建设各种污染治理设施,落实环保投资,确保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建立健全环保管理规章制度,落实专人对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转,并做好环保设施的运行记录及台帐。
(二)加强施工期生态保护措施。施工期间管道开挖过程中,应尽量控制作业范围,减轻对周边植被的破坏;严格按照“分层开挖”的原则施工,以便回填时表层土和底层土各复其位;管道埋设后应立即回填覆土并进行生态恢复;加强对管道设施的维护和日常检测工作,减少跑、冒、滴、漏的情况,防止气体外泄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落实固废处置措施。施工期期间产生的土石方部分用覆土回填,其余的暂存于2个土石方临时堆放场,并在堆场周边设置排水沟,按水土保持方案批复中的要求落实;产生的废泥浆排入泥浆池,施工完毕后进行固化填埋;产生的生活垃圾送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项目完成后,对原管道进行氮气置换,清理掉露出水面的原管道,防止原管道引启航运安全,剩余原管道封堵后原地封存。
(四)落实废水处置措施。施工期生活污水依托当地既有设施处置;施工期废水经沉淀处理后,上清液部分回用于地面洒水,其余经排水沟外排;管道试压时会产生试压废水,经沉淀处理后经排水沟外排。
(五)落实废气处置措施。施工作业期间应严格按照国家及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的有关要求执行;采取洒水降尘、优化工程布设、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等防尘措施。
(六)落实噪声处置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局,加强站场内绿化,确保场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影响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不扰民。
(七)在施工与营运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响应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要求和诉求,定期发布施工期环境信息。
(八)严格落实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定期加强对沿线管网的检查、检修,确保事故状态下将环境影响控制在最小程度。
三、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同时项目在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必须严格落实环境各项管理规定。项目竣工后,应按相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请遂宁市蓬溪生态环境局、船山生态环境局、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加强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请你公司收到本批复1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送遂宁市蓬溪生态环境局、船山生态环境局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