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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关于磨溪42井试采集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0-09-14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公司川中油气矿:

    你矿报送的《磨溪42井试采集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项目位于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蓬南镇,重庆市潼南区米心镇,建设内容包括:1、新建磨溪42井站一座,位于蓬溪县蓬南镇凤英村。主要设备为井场一体化工艺橇(水套加热炉橇、气液分离器橇、放空分液罐橇)1套、放空火炬1套、缓蚀剂加注橇1套、水合物抑制剂加注橇1套,设计规模为15×104m3/d2、新建磨溪42井站至磨溪16-C1集气站DN80集气管道1条(其中孔屏咀村~磨溪16-C1集气站段管线长0.4km,位于重庆市潼南区米心镇),设计长度6.9km,设计集输规模为15×104m3/d3、新建磨溪16-C1集气站至磨溪42井站DN50燃料气管道1条,设计长度6.9km,设计集输规模为1000m3/d。新建燃料气管道和集气管道全线同沟敷设;项目总投资2404.18万元,环保投资96万元。


    项目经国家能源局《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项目代码2019-000291-07-03-000286)确认备案,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鼓励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建设的井站和管线取得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重庆市潼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意,重庆市潼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具《关于同意磨溪42井试采地面集输工程线路路由方案的复函》(潼规资函2020210号),该项目选址不涉及所辖场镇规划范围以及遂宁市生态红线范围内。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性质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该报告表结论。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本批复要求。

    二、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落实环保投资及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建设各种污染治理设施,落实环保投资,确保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建立健全环保管理规章制度,落实专人对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转,并做好环保设施的运行记录及台帐。

    (二)加强施工期生态保护措施。施工作业期间应采取洒水降尘;限制车速、优化工程布设、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等防尘、降噪等措施;施工废料由施工单位回收;施工期间管道开挖过程中,应尽量控制作业范围,减轻对周边植被的破坏;严格按照分层开挖的原则施工,以便回填时表层土和底层土各复其位;管道埋设后应立即回填覆土并进行生态恢复;加强对管道设施的维护和日常检测工作,减少跑、冒、滴、漏的现象发生,防止气体外泄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落实废水处置措施。施工期生活污水依托周边农户旱厕收集后,作为农肥使用;施工废水经沉淀除渣后循环使用,试压废水经简单过滤处理后排放至周边小河沟。运营期事故、检修时放空分液罐产生的少量凝液暂存于放空分液罐中,定期由罐车运至磨005-U3井回注站;产生的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作农肥。

    落实废气处置措施。施工期应严格按照国家及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的有关要求执行,加强洒水降尘、扬尘防护网等措施;运营期水套炉燃烧产生的NOx通过水套炉自带排气筒高空排放;项目放空排放的天然气均接入了自动点火放空系统燃烧排放。

    (五)落实固废处置措施。施工期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收运,施工挖土石方全部回填;营运期检修、清管产生的废渣集中收集暂存于站内,定期交由川中油气矿作业区统一处置,站场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处理;产生废药剂桶统一收集暂存于站内,定期交厂家回收处置(应完善回收合同);暂存场应做好防风、防雨、防渗措施。

    (六)落实噪声处置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局,加强站场内绿化,确保场界噪声达标排放,不扰民。

    在施工与营运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响应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要求和诉求,定期发布施工期环境信息。

    )严格落实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定期加强对沿线管网的检查、检修,确保事故状态下将环境影响控制在最小程度。

    三、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同时项目在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必须严格落实环境各项管理规定。项目竣工后,应按相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项目经批复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环评批复文件自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遂宁市蓬溪生态环境局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加强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请你公司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遂宁市蓬溪生态环境局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

    20209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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