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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遂宁海豚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9-14 22:1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遂环船责改字〔2024〕2号

遂宁海豚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宁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MAD1MN6G3N

地址: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凯旋中路189号天润数码港商业楼2层

2024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医疗机构开展核与辐射专项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情况下,从2023年12月至2024年2月,使用一台规格型号为Smart3D-Xs的“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Ⅲ类射线装置)免费为患者口腔颌面进行摄影活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8月1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2024年8月20日、29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3.2023年12月—2024年2月“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Ⅲ类射线装置)使用记录、为患者进行免费拍摄的票据记录及设备购买合同;4.2024年8月15日现场执法照片。

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严格按照辐射安全管理制度从事射线装置使用活动。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逾期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之规定,责令你公司停产停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遂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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