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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来源: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09-27 20:06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1:主体责任表

 

主体责任

1.贯彻执行中央、省生态环境基本制度,建立健全全市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并依法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参与制定与全市生态环境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参与拟订全市主体功能区划。

2.负责全市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配合协调对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全市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3.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全市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负责排污许可证管理相关工作。确定大气、水等环境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全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4.负责提出全市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地方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全市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5.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全市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牵头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并监督实施。按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全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6.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7.负责全市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核与辐射安全有关政策、规划,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核与辐射建设项目“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参与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核与辐射事故及投诉的调查处理,参与反生化、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与处置。

8.负责全市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对全市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提出生态环境保护意见。按规定审批或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9.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监督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及相关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负责全市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和生态环境统计工作。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10.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关工作。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组织协调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根据授权对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并依法依规问责。

11.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监督实施全市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查处全市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和协调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12.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有关规划和计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全市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

13.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14.完成市委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职责边界

1.主要污染物减排: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分解上级下达的减排任务,承担工业企业减排任务。市发改委负责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推动节能降耗工作,参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

2.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生态环境部门、农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识别和初步确定禁养区划定范围。畜禽养殖场(户)污染防治设施经乡镇初步核实后,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共同现场验收,对验收不达标的养殖场(户)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任整改。对采用生化或工业净化达标处理、符合国家和省排污许可证申领条件的规模化养殖场,根据申请依法发放排污许可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做好畜禽养殖用地备案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进行发证和备案。

3.关于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市水利局负责水资源保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进行监督。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利局发布的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市生态环境局协商一致。

4.大气污染监督管理: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级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大气污染重点控制区有关规定及要求、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建立大气污染监测制度并组织监测网络、定期发布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联合市公安局对道路机动车辆的尾气排放实行监督管理;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查处超标车、淘汰老旧车。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对城市饮食服务业排放油烟和烟尘的,未安装净化装置和除尘设施,使排放的污染物达到规定标准的处罚。

5.环境噪声污染监督管理: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城市区域的声环境质量监测,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采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行为的查处;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和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音响器材行为的查处;负责查处饲养宠物产生的噪声;负责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其他建筑物内进行装修作业产生噪声的查处;负责在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室内娱乐活动时产生噪声的查处;查处建筑施工、道路施工噪声;对高考、中考期间在噪声敏感区域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活动的监督、管理、查处。

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法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故;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市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市应急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部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7.放射源管理: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放射源的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气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组织实施放射源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并实施放射源登记管理制度;负责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并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放射源的生产、销售、使用、贮存和废气处置领域从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管理;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应急、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局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组织开展放射源安全技术科学研究。市公安局负责对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放射源的放射卫生工作;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放射源水路运输和放射源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人员的安全监管。

8.放射性药品管理:市生态环境局局负责医疗机构辐射安全许可。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

9.医疗废物的监督管理: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督促辖区内医疗单位做好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工作。

10.环境应急救援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置;负责制定环境监测与污染控制应急方案;负责对事故现场环境进行监测,提出处置措施建议;指导消除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产生的污染。市应急局负责协调组织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组调配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市公安局负责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交通管制和内河水上的治安管理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船只和人员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通道的畅通;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市消防支队负责制定火灾扑救预案;负责事故现场的火灾扑救、现场被困人员的搜救、现场检测并划定警戒范围,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对生产安全事故伤员的医疗救护,根据就近原则和医疗能力确定救治医院,指导救治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械和急救药品;组织开展现场救护及伤员转运,做好伤员分检、救治的统计工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道路运输、水上运输事故的应急管理和救援;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公路、水路运输保障工作;指导、协调管辖水域内河水上交通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事发区域内河水上交通管制工作,禁止无关船只进入;开展水上人命搜救和危险物品打捞工作。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演练、应急救援;提出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市气象局负责制定应急气象服务预案;负责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事故现场指挥部提供的现场大气化学污染监测数据,配合环境监测部门作出大气化学污染扩散、转移评估。市民政局负责制定救助经费发放方案,指导、督促落实救助经费发放。

11.环境教育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环境教育和绿色创建工作。市教育体育局负责将环境保护教育作为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普及环境保护知识,加强环境保护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环境友好型学校”创建活动。

12.矿山开采监管: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进行监督和指导。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做好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调处采矿权属争议、纠纷,依法保护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市应急局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13.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生态保护工作。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向市政府提出新建各类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自然保护区审查、审批建议,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组织开展各类生态创建工作。市发改委负责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空间布局主体功能区规划,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政策并协调实施。市林业局负责对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和恢复森林、湿地、沙化土地的典型区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区,水源涵养区,沙尘暴策源地等生态脆弱区的生态环境;负责造林绿化、森林资源保护、石漠化防治、湿地保护、陆生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与利用等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

2-1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

目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2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环境噪声)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①排污单位提交书面申请,设施停运要说明停运理由、停运时间、污染物排放状况、停运期间应急防治措施等内容; ②设施拆除、闲置的,要说明理由; ③设施改造、更新的要提交更新方案;④处置方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达标排放的检测报告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印发许可通知、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对履行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进行监督管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监察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3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

名称

排污许可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网上申请、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印发排污许可证、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对排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监察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4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许可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并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交。

2.审查责任: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企业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企业是否具备许可条件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经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授予处理资格,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具有与所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并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监察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5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6

序号

6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7

序号

7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审批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网上申请、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对水路运输医疗废物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8

序号

8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辐射安全许可

责任主体

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9

序号

9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责任主体

水环境管理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现场核查;征求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公示。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监察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10

序号

1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日连续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因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11

序号

1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处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12

序号

1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重点排污单位未按规定公开环境信息或自动监测数据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未按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重点排污单位未按规定公开环境信息或自动监测数据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未按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13

序号

1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14

序号

1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造成污染事故、辐射事故的;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造成影响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造成污染事故、辐射事故的;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造成影响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15

序号

1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16

序号

1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对所排放的废水、工业废气、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有毒有害水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未按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或者未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规定对所排放的废水、工业废气、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有毒有害水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未按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或者未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17

序号

1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18

序号

1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制定或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规定制定或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19

序号

1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拒绝接受或不配合监督检查;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拒绝接受或不配合监督检查;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20

序号

2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排污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排污单位涉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21

序号

2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22

序号

2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向水体排放、倾倒污染物;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规定向水体排放、倾倒污染物;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23

序号

2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未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对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等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规定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未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对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等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24

序号

2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25

序号

2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进行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进行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26

序号

2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或隔离设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或隔离设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27

序号

2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设置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和危险废物的暂存和转运场所,设置生活垃圾和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置场所,生活垃圾转运站和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场所未设置防护设施的;未按规定进行可能严重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矿产勘查、开采等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设置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和危险废物的暂存和转运场所,设置生活垃圾和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置场所,生活垃圾转运站和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场所未设置防护设施的;未按规定进行可能严重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矿产勘查、开采等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28

序号

2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从事经营性取土和采石(砂)等活动的;违反规定修建墓地或者丢弃及掩埋动物尸体的;未按规定设置独立的污染物收集、排放和处理系统及隔离设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从事经营性取土和采石(砂)等活动的;违反规定修建墓地或者丢弃及掩埋动物尸体的;未按规定设置独立的污染物收集、排放和处理系统及隔离设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29

序号

2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30

序号

3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未按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未按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31

序号

3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32

序号

3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33

序号

3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34

序号

3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未按规定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处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35

序号

3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未按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与市城管执法局按责任分工分别行使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未按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36

序号

3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37

序号

3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进出口单位需要提交的数据、材料有谎报、瞒报情形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进出口单位需要提交的数据、材料有谎报、瞒报情形的处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38

序号

3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配额许可证规定生产、销售或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配额许可证规定生产、销售或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39

序号

3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向不符合规定的单位销售或者购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向不符合规定的单位销售或者购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40

序号

4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泄漏和排放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泄漏和排放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41

序号

4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回收、循环利用等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回收、循环利用等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42

序号

4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置而直接向大气排放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置而直接向大气排放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43

序号

4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相关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规定备案的;未按规定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的;未按时申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经营活动的数据资料的;未按监督检查人员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相关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规定备案的;未按规定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的;未按时申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经营活动的数据资料的;未按监督检查人员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44

序号

4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拒绝进行信息登记或者提供虚假登记信息的、使用信息登记与实际信息不符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未对作业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台账管理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拒绝进行信息登记或者提供虚假登记信息的、使用信息登记与实际信息不符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未对作业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台账管理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45

序号

4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联网规范开展排放检验的;拒不参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的比对试验的;安装可以非法生成检验数据的仪器设备或者软件程序的;向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指定维修单位进行机动车排放污染治理维修,或者推销机动车排放污染治理产品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联网规范开展排放检验的;拒不参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的比对试验的;安装可以非法生成检验数据的仪器设备或者软件程序的;向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指定维修单位进行机动车排放污染治理维修,或者推销机动车排放污染治理产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46

序号

4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因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等紧急情况,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通过应急排放通道排放大气污染物,未采取必要措施减轻或者消除危害,或者未按规定如实报告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因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等紧急情况,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通过应急排放通道排放大气污染物,未采取必要措施减轻或者消除危害,或者未按规定如实报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47

序号

4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设置监测点位或者采样监测平台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设置监测点位或者采样监测平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48

序号

4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年度报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或者未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的;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年度报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或者未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的;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49

序号

4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企业事业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或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未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企业事业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或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未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50

序号

5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51

序号

5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52

序号

5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53

序号

5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单独收集、存放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的;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对土壤、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的;转运污染土壤,未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单独收集、存放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的;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对土壤、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的;转运污染土壤,未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54

序号

5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55

序号

5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未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未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未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未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56

序号

5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未按规定实施修复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未按规定实施修复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57

序号

5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规定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的;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规定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的;土地使用权人未按规定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规定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的;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规定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的;土地使用权人未按规定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58

序号

5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59

序号

5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60

序号

6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或利用未报备案的;违反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规定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或利用未报备案的;违反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61

序号

6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与市城管执法局按责任分工分别行使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62

序号

6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63

序号

6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64

序号

6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规定进行封场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规定进行封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65

序号

6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未按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未按规定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未按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未按规定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66

序号

6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67

序号

6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68

序号

6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各县(市、区、园区)生态环境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69

序号

6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危险废物产生者未按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拒不承担代为处置费用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危险废物产生者未按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拒不承担代为处置费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70

序号

7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无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无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处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71

序号

7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72

序号

7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处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74

序号

7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74

序号

7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75

序号

7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机构未按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机构未按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76

序号

7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77

序号

7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经营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经营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78

序号

7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转让、买卖、运输医疗废物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转让、买卖、运输医疗废物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79

序号

7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80

序号

8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依法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依法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81

序号

8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规定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82

序号

8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终止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后未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或未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的;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未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届满后,未按照有关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采取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施永久性标记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终止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后未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或未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的;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未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届满后,未按照有关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采取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施永久性标记的处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83

序号

8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84

序号

8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相关规定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或保存相关资料存档管理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相关规定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或保存相关资料存档管理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85

序号

8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未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将收集的相关危险废物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未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将收集的相关危险废物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86

序号

8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87

序号

8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88

序号

8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89

序号

8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处理企业未按规定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或者报送基本数据、有关情况不真实,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基本数据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处理企业未按规定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或者报送基本数据、有关情况不真实,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基本数据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90

序号

9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企业未按规定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环境监测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企业未按规定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环境监测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91

序号

9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报告危险化学品企业相关信息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规定报告危险化学品企业相关信息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92

序号

9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93

序号

9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电子废弃物拆解、利用、处置、储存、记录及培训规定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电子废弃物拆解、利用、处置、储存、记录及培训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94

序号

9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未按规定办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变更、换证、注销手续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规定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未按规定办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变更、换证、注销手续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95

序号

9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处理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处理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96

序号

9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伪造、变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伪造、变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97

序号

9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无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或者不按照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出口危险废物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无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或者不按照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出口危险废物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98

序号

9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单据的;未按规定、运行危险废物转移单据的;未按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危险废物转移单据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单据的;未按规定、运行危险废物转移单据的;未按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危险废物转移单据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99

序号

9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抄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规定抄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100

序号

10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新建电厂违反规定兴建永久性储灰场对环境造成污染等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新建电厂违反规定兴建永久性储灰场对环境造成污染等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101

序号

10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期限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联单行为的;未在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联单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单据的;未按规定、运行危险废物转移单据的;未按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危险废物转移单据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102

序号

10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矿山企业未对废石、尾矿、矿渣贮存库采取视频监控措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矿山企业未对废石、尾矿、矿渣贮存库采取视频监控措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103

序号

10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终止或搬迁而未对原址土壤或地下水进行环境修复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终止或搬迁而未对原址土壤或地下水进行环境修复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104

序号

10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不具备处置能力的污泥产生单位未对其产生的污泥进行污泥稳定化和脱水处理的或者未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企业进行处置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不具备处置能力的污泥产生单位未对其产生的污泥进行污泥稳定化和脱水处理的或者未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企业进行处置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105

序号

10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建立污泥管理台账的或者未按规定对填埋危险废物的场所设置永久性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建立污泥管理台账的或者未按规定对填埋危险废物的场所设置永久性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106

序号

10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直接倾倒实验室产生的废物、擅自弃置或者填埋过期、失效及多余药剂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直接倾倒实验室产生的废物、擅自弃置或者填埋过期、失效及多余药剂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107

序号

10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108

序号

10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按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或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按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或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109

序号

10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110

序号

11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111

序号

11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技术机构违规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费用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技术机构违规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费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112

序号

11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113

序号

11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114

序号

11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115

序号

11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规建设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规建设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116

序号

11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应当实行强制性清洁审核而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应当实行强制性清洁审核而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117

序号

11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118

序号

11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措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措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119

序号

11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逾期未完成噪声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逾期未完成噪声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120

序号

12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从事金属加工、石材加工、木材加工等活动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排放标准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从事金属加工、石材加工、木材加工等活动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排放标准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121

序号

12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引起自然保护区环境质量下降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引起自然保护区环境质量下降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122

序号

12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结束后,未将微生物菌剂样品全部安全销毁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结束后,未将微生物菌剂样品全部安全销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123

序号

12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建立污染防治管理的规章制度或未设置专(兼)职人员的;未对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未制定环境污染应急预案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建立污染防治管理的规章制度或未设置专(兼)职人员的;未对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未制定环境污染应急预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124

序号

12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125

序号

12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仪表的处罚;对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对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对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对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仪表的处罚;对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对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对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对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126

序号

12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的;违法排放放射性废气、废液的;违规处理或者贮存放射性废液的;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的;违法排放放射性废气、废液的;违规处理或者贮存放射性废液的;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127

序号

12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和废弃矿坑储存油类、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物品、农药等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和废弃矿坑储存油类、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物品、农药等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128

序号

12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128

序号

12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129

序号

12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者射线装置的单位,未对从业人员个人辐射剂量、相关场所进行监测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者射线装置的单位,未对从业人员个人辐射剂量、相关场所进行监测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130

序号

13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的;未按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的;未按规定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未进行核实与调查,并未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的;未按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的;未按规定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未进行核实与调查,并未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131

序号

13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未按规定对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未按规定对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132

序号

13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废旧放射源收贮的;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已收贮入库废旧放射源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废旧放射源收贮的;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已收贮入库废旧放射源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133

序号

13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未按规定开展辐射监测或者发现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未如实报告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未按规定开展辐射监测或者发现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未如实报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134

序号

13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未按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送交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产生的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处置的;核技术利用单位未按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贮存、处置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核设施营运单位未按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送交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产生的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处置的;核技术利用单位未按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贮存、处置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135

序号

13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擅自处置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擅自处置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136

序号

13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137

序号

13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138

序号

13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在含放射源设备的说明书中告知用户该设备含有放射源的;销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未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将其贮存的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或送交有关单位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在含放射源设备的说明书中告知用户该设备含有放射源的;销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未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将其贮存的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或送交有关单位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139

序号

13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140

序号

14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141

序号

14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142

序号

14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伪造、变造、转让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许可证的;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伪造、变造、转让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许可证的;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143

序号

14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规定备案的;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未按规定备案的;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规定备案的;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未按规定备案的;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未按规定备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144

序号

14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的;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的;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145

序号

14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的放射源进行统一编码的;未将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和放射源编码清单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对出厂或者销售未列入产品台账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的放射源进行统一编码的;未将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和放射源编码清单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对出厂或者销售未列入产品台账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146

序号

14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的;未按规定对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核技术利用单位未按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贮存、处置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的;未按规定对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核技术利用单位未按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贮存、处置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147

序号

14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148

序号

14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造成核与辐射事故的;托运人、承运人未按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的要求,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报告事故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造成核与辐射事故的;托运人、承运人未按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的要求,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报告事故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149

序号

14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将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许可证出租、出借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将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许可证出租、出借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150

序号

15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随意堆放、掩埋、倾倒伴生放射性矿废渣;将伴生放射性矿废渣提供给不具备开发利用条件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随意堆放、掩埋、倾倒伴生放射性矿废渣;将伴生放射性矿废渣提供给不具备开发利用条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151

序号

15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场所及伴生放射性矿废渣贮存场所等需要退役而未实施依法退役的;未对报废射线装置去功能化处置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场所及伴生放射性矿废渣贮存场所等需要退役而未实施依法退役的;未对报废射线装置去功能化处置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152

序号

15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153

序号

15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自然保护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的项目;违反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自然保护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的项目;违反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154

序号

15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155

序号

15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湿地自然保护地内采矿,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湿地自然保护地内采矿,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156

序号

15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国家森林公园内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对森林公园景观和生态造成较大影响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国家森林公园内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对森林公园景观和生态造成较大影响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157

序号

15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水产苗种繁殖、栖息地从事采矿、排放污水等破坏水域生态环境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水产苗种繁殖、栖息地从事采矿、排放污水等破坏水域生态环境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158

序号

15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159

序号

15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产生、经营危险废物的单位未按照要求建立和保存危险废物台账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产生、经营危险废物的单位未按照要求建立和保存危险废物台账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160

序号

16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161

序号

16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粉煤灰运输造成污染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粉煤灰运输造成污染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162

序号

16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备案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规定备案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163

序号

16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未取得登记证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或者加工使用未取得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未按规定办理重新登记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的;将未经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化学物质,用于允许用途以外的其他工业用途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取得登记证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或者加工使用未取得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未按规定办理重新登记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的;将未经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化学物质,用于允许用途以外的其他工业用途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164

序号

16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办理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信息生态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或者加工使用未办理备案的新化学物质的;未按照登记证的规定生产、进口或者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的;未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不按照变更内容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的;未落实相关环境风险控制措施或者环境管理要求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的;未向下游用户传递规定信息的,或者拒绝提供新化学物质的相关信息的;未建立新化学物质活动等情况记录制度的,或者未记录新化学物质活动等情况或者保存相关资料的;未落实《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列明的环境管理要求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办理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信息生态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或者加工使用未办理备案的新化学物质的;未按照登记证的规定生产、进口或者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的;未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不按照变更内容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的;未落实相关环境风险控制措施或者环境管理要求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的;未向下游用户传递规定信息的,或者拒绝提供新化学物质的相关信息的;未建立新化学物质活动等情况记录制度的,或者未记录新化学物质活动等情况或者保存相关资料的;未落实《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列明的环境管理要求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165

序号

16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166

序号

16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167

序号

16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168

序号

16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排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排污单位涉嫌以欺骗、贿赂等不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169

序号

16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170

序号

17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涉嫌未按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171

序号

17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重点排放单位虚报、瞒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或者拒绝履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义务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重点排放单位虚报、瞒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或者拒绝履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义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172

序号

17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重点排放单位涉嫌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173

序号

173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危险废物产生者未按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代治理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科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下达催告通知书,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及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在催告期限内仍然不履行义务的,其提出的意见不成立的,报经批准后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执行强制决定。实行代履行的,应现场监督,并完备手续。

4.事后监管责任:核算代履行费用,并向违法者追缴费用。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174

序号

174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法设置排污口的强制拆除

责任主体

水生态环境科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下达催告通知书,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及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在催告期限内仍然不履行义务的,其提出的意见不成立的,报经批准后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执行强制决定。实行代履行的,应现场监督,并完备手续。

4.事后监管责任:核算代履行费用,并向违法者追缴费用。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175

序号

175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的;未按规定对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将废旧放射源、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代治理

责任主体

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科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下达催告通知书,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及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在催告期限内仍然不履行义务的,其提出的意见不成立的,报经批准后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执行强制决定。实行代履行的,应现场监督,并完备手续。

4.事后监管责任:核算代履行费用,并向违法者追缴费用。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176

序号

176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行政强制

责任主体

土壤环境与自然生态科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下达催告通知书,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及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在催告期限内仍然不履行义务的,其提出的意见不成立的,报经批准后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执行强制决定。实行代履行的,应现场监督,并完备手续。

4.事后监管责任:核算代履行费用,并向违法者追缴费用。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177

序号

177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对涉嫌违反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的查封、暂扣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科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下达催告通知书,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及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在催告期限内仍然不履行义务的,其提出的意见不成立的,报经批准后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执行强制决定。实行代履行的,应现场监督,并完备手续。

4.事后监管责任:核算代履行费用,并向违法者追缴费用。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178

序号

178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发生辐射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的行政强制

责任主体

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科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下达催告通知书,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及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在催告期限内仍然不履行义务的,其提出的意见不成立的,报经批准后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执行强制决定。实行代履行的,应现场监督,并完备手续。

4.事后监管责任:核算代履行费用,并向违法者追缴费用。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179

序号

179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证据可能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查封、扣押

责任主体

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科、土壤环境与自然生态科、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科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下达催告通知书,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及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在催告期限内仍然不履行义务的,其提出的意见不成立的,报经批准后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执行强制决定。实行代履行的,应现场监督,并完备手续。

4.事后监管责任:核算代履行费用,并向违法者追缴费用。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180

序号

180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设施、设备的查封、扣押

责任主体

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科、土壤环境与自然生态科、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科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下达催告通知书,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及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在催告期限内仍然不履行义务的,其提出的意见不成立的,报经批准后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执行强制决定。实行代履行的,应现场监督,并完备手续。

4.事后监管责任:核算代履行费用,并向违法者追缴费用。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181

序号

181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水污染的代治理

责任主体

水生态环境科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下达催告通知书,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及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在催告期限内仍然不履行义务的,其提出的意见不成立的,报经批准后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执行强制决定。实行代履行的,应现场监督,并完备手续。

4.事后监管责任:核算代履行费用,并向违法者追缴费用。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182

序号

182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贮存、处置的代处置

责任主体

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科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下达催告通知书,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及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在催告期限内仍然不履行义务的,其提出的意见不成立的,报经批准后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执行强制决定。实行代履行的,应现场监督,并完备手续。

4.事后监管责任:核算代履行费用,并向违法者追缴费用。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183

序号

183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的扣押、查封

责任主体

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科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下达催告通知书,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及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在催告期限内仍然不履行义务的,其提出的意见不成立的,报经批准后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执行强制决定。实行代履行的,应现场监督,并完备手续。

4.事后监管责任:核算代履行费用,并向违法者追缴费用。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184

序号

184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的查封、暂扣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科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下达催告通知书,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及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在催告期限内仍然不履行义务的,其提出的意见不成立的,报经批准后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执行强制决定。实行代履行的,应现场监督,并完备手续。

4.事后监管责任:核算代履行费用,并向违法者追缴费用。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185

序号

185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强行拆除、恢复原状的强制措施

责任主体

水生态环境科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下达催告通知书,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及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在催告期限内仍然不履行义务的,其提出的意见不成立的,报经批准后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执行强制决定。实行代履行的,应现场监督,并完备手续。

4.事后监管责任:核算代履行费用,并向违法者追缴费用。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186

序号

186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和监测。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监管需要,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开展监督检查和监测。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187

序号

187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监管需要,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188   

序号

188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机动车维修单位维修情况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监管需要,对机动车维修单位维修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抽测。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189

序号

189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监管需要,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190

序号

190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抽测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监管需要,对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踪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191   

序号

191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活动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监管需要,对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活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核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192  

序号

192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的跟踪检查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监管需要,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193  

序号

193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核查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监管需要,对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194   

序号

194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各类自然保护区管理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监管需要,对各类自然保护区管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195 

序号

195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废水、废气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情况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监管需要,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废水、废气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196   

序号

196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对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等活动的监督检查;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单位、辐射场所的监督检查;对核设施周围环境辐射水平和放射性污染物等的监督性监测;对辐射污染防治情况和辐射相关场所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监管需要,对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对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等活动的监督检查;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单位、辐射场所的监督检查;对核设施周围环境辐射水平和放射性污染物等的监督性监测;对辐射污染防治情况和辐射相关场所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197

序号

197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的监督检查;对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监管需要,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的监督检查;对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和指导。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198  

序号

198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检查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监管需要,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199

序号

199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监管需要,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200  

序号

200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对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单位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监管需要,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对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201   

序号

201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监管需要,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202   

序号

202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行情况的检查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监管需要,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203  

序号

203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危险废物出口单位转移单据运行情况的检查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监管需要,对危险废物出口单位转移单据运行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204   

序号

204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新化学物质生产者、进口者和加工使用者是否按要求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登记事项的真实性、登记证载明事项以及《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其他相关规定的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监管需要,对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活动的;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205   

序号

205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环境监测质量的审核和检查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监管需要,对环境监测质量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核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206    

序号

206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事中事后检查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监管需要,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进行事中事后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207 

序号

207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环境统计工作的调查、报告、监督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土壤与生态环境管理科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监管需要,对环境统计工作的调查、报告、监督。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208 

序号

208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从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土壤与生态环境管理科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监管需要,对从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209 

序号

209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和碳排放配额清缴情况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执法)、土壤与生态环境管理科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监管需要,对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和碳排放配额清缴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210

序号

210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环保档案工作突出的奖励

责任主体

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相关文件的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制定行政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根据行政奖励方案,组织推荐,并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在环保行政机关党组会上,对推荐对象进行研究讨论,审定奖励对象。

3.审核公示责任:将党组研究审定的奖励对象,以合适的方式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程序报批奖励决定。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211   

序号

211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奖励

责任主体

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相关文件的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制定行政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根据行政奖励方案,组织推荐,并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在环保行政机关党组会上,对推荐对象进行研究讨论,审定奖励对象。

3.审核公示责任:将党组研究审定的奖励对象,以合适的方式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程序报批奖励决定。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212 

序号

212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环境保护工作有重要推动作用的信访人的表扬或者奖励

责任主体

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相关文件的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制定行政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根据行政奖励方案,组织推荐,并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在环保行政机关党组会上,对推荐对象进行研究讨论,审定奖励对象。

3.审核公示责任:将党组研究审定的奖励对象,以合适的方式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程序报批奖励决定。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213

序号

213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环境违法行为举报查证属实的奖励

责任主体

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相关文件的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制定行政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根据行政奖励方案,组织推荐,并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在环保行政机关党组会上,对推荐对象进行研究讨论,审定奖励对象。

3.审核公示责任:将党组研究审定的奖励对象,以合适的方式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程序报批奖励决定。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214  

序号

214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60日内,对报送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做出同意备案或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同意备案件,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215

序号

215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单位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不符合原审批环节进行合法合规性、改进措施合理性进行审查。如需要技术评估,委托评估单位开展现场踏察、专家组审查等技术评估。对评估单位提出的评估意见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做出同意备案或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同意备案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216 

序号

216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备案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资料审查。 

3.决定责任:做出同意备案或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同意备案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217

序号

217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备案

责任主体

土壤与生态环境管理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不符合原审批环节进行合法合规性、改进措施合理性进行审查。如需要技术评估,委托评估单位开展现场踏察、专家组审查等技术评估。对评估单位提出的评估意见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做出同意备案或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同意备案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218 

序号

218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方案备案

责任主体

土壤与生态环境管理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资料审查。 

3.决定责任:做出同意备案或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同意备案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219  

序号

219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备案

责任主体

土壤与生态环境管理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资料审查。 

3.决定责任:做出同意备案或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同意备案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220

序号

220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备案

责任主体

土壤与生态环境管理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资料审查。 

3.决定责任:做出同意备案或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同意备案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221

序号

221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备案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资料审查。 

3.决定责任:做出同意备案或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同意备案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2-222

序号

222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资料审查。 

3.决定责任:做出同意备案或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同意备案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39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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