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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磨溪008-H22井地面集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19-04-18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西南油气田公司川中油气矿:

    你公司报送的《磨溪008-H22井地面集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项目位于遂宁市船山区老池乡、安居区眉镇,建设内容包括:1、新建磨溪008-H22井无人值守站1座,位于船山区老池乡店子村,占地面积2920m 2,在站内建设井场一体化工艺撬1套(包含放空分液罐、气液分离器、缓蚀剂加注泵撬、抑制剂加注撬、流量计及清管发送筒等),另外在井场东面建设放空区(放空火炬DN200,H=20m,放空管线长120m),磨溪008-H22井产气规模为40×104m 3/d;2、对原磨溪008-H3井站进行简单改造,新增进站阀组1套,依托已建放空系统、站内装置区、气田水罐区及出站阀组;3、新建磨溪008-H22井至磨溪008-H3井集气管线1条,长度3.8公里,压力8.5MPa,集输规模为40×104m 3/d。配套同沟敷设16芯铠装直埋通信光缆3.8km。项目总投资2500万元,环保投资80万元。

    项目经西南油气田分公司《转发股份公司关于安岳气田磨溪区块龙王庙组气藏60亿立方米/年开发地面工程初步设计批复的通知》(西南司开〔2014〕135号)批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本》中鼓励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遂宁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安居区分局《关于磨溪008-H22井地面集输工程管线路由方案的复函》(遂规安函〔2018〕122号),该项目选址不在所辖场镇规划范围内,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性质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该报告表结论。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本批复要求。

    二、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落实环保投资及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建设各种污染治理设施,落实环保投资,确保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建立健全环保管理规章制度,落实专人对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转,并做好环保设施的运行记录及台帐。

    (二)加强施工期生态保护措施。施工作业期间应采取洒水降尘、限制车速、优化工程布设、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等防治措施;管道开挖过程中严格按照“分层开挖”的原则,尽量控制作业范围,减轻对周边植被的破坏,管道敷设后应立即回填覆土并进行生态恢复;加强对管道设施的维护和日常检测工作,减少跑、冒、滴、漏的情况,有效控制气体外泄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三)落实废水处置措施。施工期生活污水依托当地既有设施收集后农肥;营运期气田水采取气液混输方式输至东区集气站,在东区集气站分离后,气田水通过管道输送至磨005-U3井回注;产生的放空分离液暂存于放空分液罐中,定期用罐车运至磨溪147井转水站预处理,然后管输至磨005-U3井回注。

    (四)落实废气处置措施。施工作业期间应严格按照国家及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的有关要求执行;营运期应加强对放空管道的定期巡检、试压检漏等措施,检修废气经放空火炬燃烧后高空排放。

    (五)落实固废处置措施。施工期管道土石方用于回填,无弃方;营运期产生的少量清管废渣收集后合理处置,生活垃圾送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产生的废药剂桶集中收集暂存,交厂家统一回收利用。

    (六)落实噪声处置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局,加强站场内绿化,确保场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影响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不扰民。

    (七)在施工与营运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响应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要求和诉求,定期发布施工期环境信息。

    (八)严格落实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定期加强对沿线管网的检查、检修,确保事故状态下将环境影响控制在最小程度。

    三、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善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同时项目在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必须严格落实环境各项管理规定。项目竣工后,应按相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请遂宁市船山生态环境局、安居生态环境局、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加强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请你公司收到本批复1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送遂宁市船山生态环境局、安居生态环境局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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