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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市城镇供排水检测中心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0-01-21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宁市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市城镇供排水检测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项目位于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场南路以南,渠河路以东,租用四川联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闲置办公用房,项目占地1000平方米,设置实验室,购入高效液相色谱仪、气象色谱仪、恒温干燥箱、生化培养箱等设备共 68 台套,主要从事市城镇供排水水质检测;项目建成后,将达到国家Ⅰ级化验室的要求(具备生活饮用水水质 106 项检测能力),承担遂宁市 122 座既有污水处理厂(站)排水水质及 44 家自来水生产和供应企业出水水质日常检测工作(每月检测1 次)。项目总投资1300万元,环保投资19.5万元。

            项目经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局(川投资备〔2019-510924-74-03-396332〕FGQB-0091号)备案,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本)》中允许类项目。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关于组建市城镇供水和排水检测中心有关事项的请示》(遂建〔2018〕282号),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关于同意遂宁市城镇供水和排水检测中心建设方案的批复》,项目建设符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四川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方案和城乡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8〕103号)的要求。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项目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性质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经环评专家技术评估和复核,我局原则同意该报告表结论。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本批复要求。

           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应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建设各种环保设施,确保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加强环保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转。

           (二)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要求,落实废水处置措施。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实验室废液和仪器第一次清洗水由于浓度较高,按危险废物处理;其余清洗水和实验后未使用的剩余水样,集中收集后经“酸碱中和+沉淀+过滤”系统进行中和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并经现有预处理池处理后经园区排污管网进入城南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排放。

            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要求,落实营运期废气处置措施。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通风橱集中收集后,采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满足《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DB51/2377-2017)中相关排放浓度限值后,引至楼顶排气筒高空排放;产生的酸性气体经“碱液吸收装置”处理后,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 2 所列的二级标准限值后高空排放。

           (四)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要求,落实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处置措施。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实验废液及一次清洗废水、废滤芯、废离子交换树脂、废活性炭、涉及化学品的废弃容器及废弃耗材等属危险废物,应按要求分类收集储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单位规范转移处理;产生的未涉及化学品的废弃容器及废弃耗材可回收部门送废品回收公司,不可回收的与生活垃圾一并交环卫部门处置。

          (五)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要求,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营运期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吸声、减振等措施,避免噪声扰民。

           (六)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要求,加强对危化品的管理和使用,落实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完善的环境管理制度。

           (七)在施工与营运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响应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要求和诉求,定期发布施工期环境信息。

            三、项目应依法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动工建设。

            四、项目建设必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2号令)的要求,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前按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竣工后,应按相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组织验收,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请遂宁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加强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你公司在收到本批复1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送遂宁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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