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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四川鸿鹏新能源电解液生产基地项目(一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来源: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3-23 17:11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环评函202320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四川鸿鹏新能源电解液

生产基地项目(一期)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四川鸿鹏新能源有限公司

公司报送的《四川鸿鹏新能源电解液生产基地项目(一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 你公司拟在大英县红旗化工园区(四川大英经济开发区)内建设四川鸿鹏新能源电解液生产基地项目(一期)。项目建设内容包括电解液复配线主生产装置,并配套建设变配电所10kV低压)、装卸车栈台、冷冻站、空压站、焚烧炉、除盐水及凝结水站、化学品库、原料和中间产品罐组及泵站、二氧化碳罐组及泵站、装卸车区、应急事故池、初期雨水池、危废暂存间、废气处理系统等公辅和环保工程。供热系统、循环冷却水、污水处理站、食堂、办公生活设施等依托鸿鹏新材料公司现有设施。项目建成后,将形成年产锂离子电池电解液20万吨的生产能力。项目总投资3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55元,约占总投资的2.85%


项目经大英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同意(川投资备2301-510923-04-01-474097FGQB-0002)。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大英县红旗化工园区(四川大英经济开发区),选址园区已开展规划环评并取得审查意见(川环建函〔201948号)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符合相关规划和规划环评相关要求,符合遂宁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保对策及措施,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确保项目污染物达标排放,认真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的前提下,该项目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我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建设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和运行,以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得到缓解和控制。

二、项目建设及营运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高度重视施工期的环境管理,严格落实报告书中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段,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消除施工期废水、废渣、噪声、废气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落实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运输车辆管理要求,落实重污染天气状况下大气污染物防治措施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冲洗废水、混凝土搅拌废水和基础开挖泥浆水经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不排放。项目运营期间产生的包装物清洗废水、设备及地坪清洗废水、初期雨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预处理后,进入鸿鹏新材料公司现有污水处理站进一步处理,生活污水依托鸿鹏新材料公司现有污水处理设施预处理,处理后的各类废水与脱盐废水达与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协议水质标准后排入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建立健全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严格按有关技术规范和规定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避免二次污染。EC残液及蒸发器残液、乙二醇废液分别暂存于EC残液储罐、乙二醇废液储罐中,送焚烧炉焚烧处理。废电解液、废清洗溶剂、废干燥剂、废矿物油、沾染化学品的包装材料、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污水处理站污泥经鉴别后,若属于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若不属于危险废物交由具备相应处理能力的单位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废滤芯(脱盐水站)由供应商回收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四)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碳酸乙烯酯装置区合成尾气、真空废气经密闭管道收集后四段水洗+活性炭”处理后经15高排气筒(DA001达标排放电解液复配区调配废气、包装废气经密闭管道收集后经沸石轮转吸附浓缩并脱附后与其他废液一并经焚烧炉处理达标后排放,经沸石轮转吸附净化后的低浓度废气经15高排气筒(DA002达标排放焚烧炉(采用天然气为燃料,低氮燃烧)气经余热回收+干燥塔+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25米高排气筒(DA003达标排放空桶及洗桶区包装物清洗废气经密闭管道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5m高排气筒(DA004达标排放

为控制和减小无组织排放废气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报告书确定在碳酸乙烯酯装置边界、储罐区边界分别划定50m的卫生防护距离,此范围内现无居民分布。你公司应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项目周边用地的规划控制和优化调整,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学校、医院、疗养院及居民住宅区等环境敏感建筑物。你公司一旦发现不符合规划控制要求的行为,应及时书面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

(五)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噪声防治措施。主要噪声源应合理布局,在设备选型上应优选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消声等措施,同时加强机械设备的日常维护,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或不扰民。

(六)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应按要求实施分区防渗,确保地下水和土壤环境不受污染。碳酸乙烯酯装置区、电解液配置区、洗桶空桶区、化学品库、电解液实桶库房、原料和中间产品罐组及泵站、装卸车区、应急事故池、危废暂存间、污水处理站、生活污水预处理设施等区域设置为重点防渗区,冷冻站、液氮气化单元、压缩空气除盐水及凝结水站、二氧化碳罐组及泵站等区域设置为一般防渗区。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损害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加强地下水水质监控确保地下水和土壤环境不受污染。

(七)高度重视厂内日常运行过程和非正常状态下(含各类设备、设施检修)可能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执行应急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和要求,并落实报告书中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完善环境风险防范制度。纳入四川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名录的行业,必须遵守《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根据实际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及时备案,认真落实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及应急措施的管理,切实防范突发环境事件。

)项目建成运行后,你公司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相关监测工作,做好相关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基本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数据,接受公众监督。

三、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四、总量控制指标

报告书核定本项目实施后,全厂废主要排放口水污染物排放总量COD cr0.908t/aNH3-N0.045t/a全厂废气主要排放口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SO20.054t/aNOx4.997t/aVOCs3.378t/a按照遂宁市大英生态环境局《关于四川鸿鹏新能源电解液生产某地项目(一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方案的报告》(环〔20234),NOx总量指标来源于大英县新宏建材有限公司紫云分公司落后产能淘汰项目的削减量;VOCs总量指标来源于大英宏润渝能新材料有限公司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的削减量;CODcrNH3-N总量指标来源于2021年大英县工业污水处理厂新增削减量。项目污染物许可排放量由遂宁市生态环境局核发排污许可证时予以确认。

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必须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须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好验收工作。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请遂宁市大英生态环境局(遂宁市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加强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你公司在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遂宁市大英生态环境局(遂宁市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3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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