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鸿林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鸿林加气站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
一、项目基本情况
该新建项目位于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环线西侧、向山路北侧,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4.2万元。项目占地面积2352.33㎡,设L–CNG储罐1具30m³,1组高中低压储气瓶,单瓶容积为1300L,共计3.9m³。日供气量10000m³,年供气量365万m³。该加气站属于三级站。
本项目为L–CNG加气站项目,属于社会服务业,不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版)中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内,属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允许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项目已于2019年1月2日取得了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局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川投资备〔2018-510924-52-03-324805〕FGQB-0162号);根据遂宁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不动产权证书川(2018)遂宁市不动产权第0002916号,该块土地用途为其他商服用地,符合遂宁市土地利用规划。
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性质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
经研究,我局原则同意该“报告表”结论,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本批复要求。
二、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应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建设各种环保设施,确保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加强环保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转。
(二)加强施工期间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段和工序,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消除施工期废水、废渣、噪声、扬尘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三)落实废水处置措施。项目运营期废水为生活污水和初期雨水,本批复要求台商工业园污水处理厂未运行前,产生的废水应当运送至城南第二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台商工业园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后,产生废水通过预处理池处理后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后进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台商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后,经园区排污专管借城南第二污水处理厂的总排口排放,最终进入涪江。
(四)落实废气处置措施。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废气为正常生产产生的蒸发气体BOG和加气车辆进出站场所产生的汽车尾气。项目设置加热器、回收压缩装置将蒸发气体BOG处理后进入CNG加气系统,不排放。
(五)落实固废处置措施。本项目产生固体废弃物为一般固废,包括站内工作人员及进出站内的其他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预处理池污泥,生活垃圾和预处理池污泥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六)落实噪声防治措施。通过选用先进低噪设备,合理布置产噪设备并经过加固减震、距离衰减和围墙隔音后,厂界噪声须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4类标准要求排放。
(七)落实地下水防治措施。应按环评要求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对罐区及管道、加气罩棚区、预处理池,站房、变配电箱、控制室以及站内道路为一般防渗区域,其他区域简单防渗,并落实好“三防”措施,防止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八)严格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加强各种环保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其稳定、正常运行,避免事故性排放;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制定有效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交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加强应急预案演练,确保预案有针对性和实用性。
三、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2号令)的要求,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且运营前,必须按照国家排污许可证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组织竣工验收,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请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加强对该项目的“事中事后”和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请你公司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送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