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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6-02-28 18:5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部门检查项名称分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层级·检查事项类别是否涉企领域检查频次






一般重点


1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和监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1.是否取得排污许可、环评批复等法定手续,是否完成自主验收,是否按要求完成排污登记。
2.是否按照环评及排污许可要求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并正常运行、维护。
3.是否按照排污许可及有关标准限制要求排放污染物。
4.是否存在私设暗管或利用溶洞、裂隙偷排偷放的违法行为。
5.是否按照国家规定规范收集、贮存、处置固体及危险废物。
6.是否按照排污许可及环评要求规范开展自行监测。
7.是否存在其他违反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行为。



2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四川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一条1、是否安装、使用可以非法生成(含屏蔽)检验数据的仪器设备或者软件程序。
2、是否对检验过程中明显可见黑烟、检验不合格、关键数据异常或错误、未进行检验等机动车出具合格排放检验报告。
3、是否对受检机动车降低检验标准、减少检验项目、放宽检验方法。
4、是否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联网规范,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保证联网及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实时传输排放检验数据等信息。
5、是否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到指定的维修单位进行排放污染治理维修或推销排放污染治理产品。



3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对机动车维修单位维修情况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1、是否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对进行机动车维修,并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
2、是否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



4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四川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排放监督抽测结果是否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等要求。


5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对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抽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四川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九条柴油车排放监督抽测结果是否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847-2018)》等要求。


6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的跟踪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检查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是否存在与环评或排污许可规定事项不相符情形。


7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对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核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二十八条核查规划实施过程中是否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


8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对各类自然保护区管理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条、《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1、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内项目建设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生态破坏。
2、自然保护地内是否存在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等造成生态破坏的行为。包括非法采矿(石)、采砂、建设码头、开办工矿企业、挤占河(湖)岸、侵占湿地,以及核心区缓冲区内旅游开发和水电开发等八类重点问题。
3、根据《重大生态破坏事件判定规程(试行)》,检查是否存在需要收集的疑似重大生态破坏事件线索。



9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废水、废气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情况的监督检查/《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检查内容:1.检查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立污染防治管理的规章制度情况; 2.对废水、废气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检查标准: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 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污染物排放标准。



10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对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对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等活动的监督检查;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单位、辐射场所的监督检查;对核设施周围环境辐射水平和放射性污染物等的监督性监测;对辐射污染防治情况和辐射相关场所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1.对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六条、《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核技术利用单位放射性污染防治检查要点
1、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单位是否依法持有有效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实际活动种类和范围是否与许可证规定一致;许可证载明信息变更后是否依法办理变更手续;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延续的是否按规定提前申请。
2、环保手续履行情况:新建、改建、扩建核技术利用项目是否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
3、安全设施配置情况:生产、销售、使用、贮存场所的入口处是否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是否按要求设置安全联锁、报警装置、工作状态指示信号等安全和防护设施。
4、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是否具备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放射性同位素是否单独存放,不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混放,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5、野外作业防护情况: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时,是否按规定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明显放射性标志,并设专人警戒。
6、人员资质管理情况: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是否接受辐射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辐射安全关键岗位是否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
7、健康监护情况:是否按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8、台账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是否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账,并确保账物相符;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是否进行登记、检查。
9、放射源安全管理情况:是否根据放射源的潜在危害大小建立相应的多重防护和安全措施;是否对可移动的放射源定期进行盘存,确保其处于指定位置。
10、废旧放射源处理情况: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单位,是否在放射源闲置或废弃后三个月内,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送交有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
11、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或送交贮存单位后,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向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12、辐射环境监测情况:是否按照国家标准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不具备自行监测能力的是否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13、年度评估报告情况:是否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发证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
14、应急预案制定情况:是否根据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风险,制定本单位的应急方案,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15、应急能力保障情况:是否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16、移动探伤与在线监控情况:使用高风险移动放射源(如移动伽马探伤)的单位,是否建立放射源在线监控系统,并确保现场作业满足安全管理要求。
17、系统数据管理情况:单位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各类信息(单位信息、许可信息、台账信息、人员信息等)是否完整、准确。
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放射性污染防治检查要点
1、纳入监管和履行环评手续的情况:企业开发利用的矿产是否纳入国家规定的监督管理名录;在项目建设前是否依法编制包含辐射环境影响评价专篇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2、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执行的情况:需要配套建设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按规定完成验收。
3、企业辐射环境管理主体责任落实的情况:是否建立专门的辐射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并配备专业管理人员;是否对从事辐射相关工作的员工进行辐射环境保护培训。
4、环境辐射监测和信息公开的情况:是否按规定制定并实施环境辐射监测方案,定期开展监测;是否编制年度辐射监测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相关监测信息。
5、放射性废物(渣)规范管理的情况:是否对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单独存放和管理,并建立管理台账;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量;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污染治理的情况: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气、废水是否处理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在企业关停或终止开发利用前,是否对造成的放射性污染进行治理,并对遗留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妥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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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等活动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六条、《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1、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活动的单位,是否依法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许可证;实际活动种类、范围与规模是否与许可证规定一致。
2、许可证明文件管理情况:许可证载明信息(如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后,是否依法办理变更手续;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延续的,是否按规定时限提前申请。
3、场所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放射性废物贮存、处置场所的入口是否设置明显的电离辐射警告标志;是否采取有效的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漏的安全措施。
4、设施合规性与保障能力:放射性废物接收、贮存、处置设施及场所,以及放射性检测、辐射防护与环境监测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规定。
5、废物分类与存放管理情况:是否对接收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分类存放和清理,并建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情况记录档案,如实完整记录废物的来源、数量、特征、贮存位置、清洁解控及送交处置等情况。
6、废物送交与接收合规性:核技术利用单位等是否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取得相应许可证的贮存或处置单位;送交时是否提供废物的种类、数量、活度等资料和废旧放射源原始档案。
7、监测计划制定与实施情况:是否根据国家要求制定并实施贮存设施运行监测计划和辐射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对贮存设施进行安全性检查,并对周围环境进行放射性监测。
8、监测数据记录与报告情况:是否如实记录环境监测数据;发现安全隐患或环境中放射性核素超标时,是否立即查找原因、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9、应急方案制定与备案情况:是否制定具备可操作性的辐射事故应急方案,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10、应急设施与演练情况:是否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与设备,并定期组织辐射事故应急演练。
11、安全保卫制度建立情况:是否根据放射性废物潜在危害的大小,建立健全相应级别的安全保卫制度,并采取相应的技术防范和人员防范措施。
12、人员培训与资格管理情况:是否对直接从事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核与辐射安全知识及专业操作技术培训,并进行考核,确保其合格上岗。
13、定期报告执行情况: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是否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如实报告上一年度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接收、处置和设施运行等情况。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取
3.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单位、辐射场所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六条、《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1、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单位是否依法持有有效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实际活动种类和范围是否与许可证规定一致;许可证载明信息变更后是否依法办理变更手续;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延续的是否按规定提前申请。
2、环保手续履行情况:新建、改建、扩建核技术利用项目是否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
3、安全设施配置情况:生产、销售、使用、贮存场所的入口处是否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是否按要求设置安全联锁、报警装置、工作状态指示信号等安全和防护设施。
4、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是否具备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放射性同位素是否单独存放,不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混放,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5、野外作业防护情况: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时,是否按规定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明显放射性标志,并设专人警戒。
6、人员资质管理情况: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是否接受辐射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辐射安全关键岗位是否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
7、健康监护情况:是否按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8、台账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是否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账,并确保账物相符;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是否进行登记、检查。
9、放射源安全管理情况:是否根据放射源的潜在危害大小建立相应的多重防护和安全措施;是否对可移动的放射源定期进行盘存,确保其处于指定位置。
10、废旧放射源处理情况: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单位,是否在放射源闲置或废弃后三个月内,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送交有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
11、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或送交贮存单位后,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向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12、辐射环境监测情况:是否按照国家标准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不具备自行监测能力的是否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13、年度评估报告情况:是否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发证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
14、应急预案制定情况:是否根据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风险,制定本单位的应急方案,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15、应急能力保障情况:是否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16、移动探伤与在线监控情况:使用高风险移动放射源(如移动伽马探伤)的单位,是否建立放射源在线监控系统,并确保现场作业满足安全管理要求。
17、系统数据管理情况:单位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各类信息(单位信息、许可信息、台账信息、人员信息等)是否完整、准确。
√(涉及移动伽玛探伤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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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辐射污染防治情况和辐射相关场所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六条、《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1、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单位是否依法持有有效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实际活动种类和范围是否与许可证规定一致;许可证载明信息变更后是否依法办理变更手续;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延续的是否按规定提前申请。
2、环保手续履行情况:新建、改建、扩建核技术利用项目是否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
3、安全设施配置情况:生产、销售、使用、贮存场所的入口处是否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是否按要求设置安全联锁、报警装置、工作状态指示信号等安全和防护设施。
4、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是否具备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放射性同位素是否单独存放,不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混放,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5、野外作业防护情况: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时,是否按规定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明显放射性标志,并设专人警戒。
6、人员资质管理情况: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是否接受辐射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辐射安全关键岗位是否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
7、健康监护情况:是否按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8、台账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是否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账,并确保账物相符;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是否进行登记、检查。
9、放射源安全管理情况:是否根据放射源的潜在危害大小建立相应的多重防护和安全措施;是否对可移动的放射源定期进行盘存,确保其处于指定位置。
10、废旧放射源处理情况: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单位,是否在放射源闲置或废弃后三个月内,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送交有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
11、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或送交贮存单位后,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向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12、辐射环境监测情况:是否按照国家标准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不具备自行监测能力的是否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13、年度评估报告情况:是否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发证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
14、应急预案制定情况:是否根据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风险,制定本单位的应急方案,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15、应急能力保障情况:是否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16、移动探伤与在线监控情况:使用高风险移动放射源(如移动伽马探伤)的单位,是否建立放射源在线监控系统,并确保现场作业满足安全管理要求。
17、系统数据管理情况:单位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各类信息(单位信息、许可信息、台账信息、人员信息等)是否完整、准确。
二、监督性监测要点
1.对辐射工作场所周围环境开展监督性监测;
2.对放射性污染物的排放开展监督性监测;
√(涉及移动伽玛探伤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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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对辐射安全许可证持证单位的监督检查对辐射安全许可证持证单位的监督检查《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1、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单位是否依法持有有效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实际活动种类和范围是否与许可证规定一致;许可证载明信息变更后是否依法办理变更手续;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延续的是否按规定提前申请。
2、环保手续履行情况:新建、改建、扩建核技术利用项目是否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
3、安全设施配置情况:生产、销售、使用、贮存场所的入口处是否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是否按要求设置安全联锁、报警装置、工作状态指示信号等安全和防护设施。
4、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是否具备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放射性同位素是否单独存放,不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混放,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5、野外作业防护情况: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时,是否按规定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明显放射性标志,并设专人警戒。
6、人员资质管理情况: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是否接受辐射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辐射安全关键岗位是否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
7、健康监护情况:是否按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8、台账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是否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账,并确保账物相符;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是否进行登记、检查。
9、放射源安全管理情况:是否根据放射源的潜在危害大小建立相应的多重防护和安全措施;是否对可移动的放射源定期进行盘存,确保其处于指定位置。
10、废旧放射源处理情况: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单位,是否在放射源闲置或废弃后三个月内,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送交有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
11、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或送交贮存单位后,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向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12、辐射环境监测情况:是否按照国家标准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不具备自行监测能力的是否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13、年度评估报告情况:是否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发证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
14、应急预案制定情况:是否根据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风险,制定本单位的应急方案,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15、应急能力保障情况:是否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16、移动探伤与在线监控情况:使用高风险移动放射源(如移动伽马探伤)的单位,是否建立放射源在线监控系统,并确保现场作业满足安全管理要求。
17、系统数据管理情况:单位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各类信息(单位信息、许可信息、台账信息、人员信息等)是否完整、准确。
√(涉及移动伽玛探伤的单位)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取
12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的监督检查;对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四条、《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1.排污单位是否在主要监测点位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备,是否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联网。
2.自动监控设施是否 24 小时正常运行,有无擅自停运、屏蔽或修改运行参数情况.
3.是否按要求开展日常维护,维护记录是否完整,运维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4.自动监测数据是否准确(可对比手工监测数据),数据传输是否稳定、无造假。
5.技术服务机构是否按要求进行备案。



13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八十五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1.对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经营单位开展规范化环境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2.对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活动环境监管 ;3.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等情况;对尾矿库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环境风险管控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检查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 年修订)第二十六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第六条;3《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令 第23 号); 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第十七条 ; 5.《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 6.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 准(GB 18484); 7.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8.《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9.《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10.《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11.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南 。



14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的监督检查/《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1.涉消耗臭氧层物质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申请配额许可证或完成备案;
2.是否存在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期限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用途生产或者销售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超出使用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用途、期限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情况;
3.是否存在应当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无使用配额许可证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或者违反规定将已淘汰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用于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溶剂、清洗剂、加工助剂、杀虫剂、气雾剂、膨胀剂等用途的情况;
4.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是否存在向不符合规定的单位销售或者购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情况;
5.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泄漏和排放的情况;
6.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回收、循环利用或者交由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的情况;
7.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置而直接排放的情况;
8.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的及未按时申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经营活动的数据资料的情况;
9.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数量较大,以及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消耗臭氧层物质数量较大的单位,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导致监测数据不真实、不准确的情况。



15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对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单位的监督检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1.环评、许可、登记表等验收、 审批、办理及依证运行情况;
2.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3.有关物料、废弃物贮存情况;
4.有关培训、应急管理制度,妥 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等制度建立 及运行情况等。
检查标准: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2.《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2008年2月1 日施行)第十二条; 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3号,2011年1月1日施行)第十八条; 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527); 5.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指南。



16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1.环评、许可、登记表等验收、 审批、办理及依证运行情况;
 2.规范化管理台账建立;
3.产废单位自行利用处置、贮存 管理、标识设置;
4.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规定。检查标准: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2.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 39707);3.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4.《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



17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对危险废物出口单位转移单据运行情况的检查/《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1.按规定填写、运行转移单据;2.按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转移单据;
检查标准: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



18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对新化学物质生产者、进口者和加工使用者是否按要求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登记事项的真实性、登记证载明事项以及《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其他相关规定的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四十三条、《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第八条×1.及时提交获准登记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更新信息; 2.取得新化学物质登记证及依证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情况; 3.按规定保存新化学物质的申报 材料等。
检查标准:1.《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 12号,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六条。



19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对环境监测质量的审核和检查/《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十三条1.是否及时更新体系文件。
2.是否对资质认定复查和省级组织的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予以整改。
3.抽查年度5份报告,是否发生数据遗漏缺失。
4.是否存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20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事中事后检查/《生态环境监测条例》1.是否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能力、技术人员、管理能力;
2.是否按照规定备案;
3.是否超出其业务范围接受委托,是否违反约定将受托业务转委托,是否同时接受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委托;
4.是否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或者标准开展监测服务;
5.开展生态环境监测设备运行维护,是否建立运行维护记录制度;发现影响生态环境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问题,是否及时处理;
6.是否建立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
7.是否按照规定保存其开展业务的相关数据、报告、记录、委托合同等材料。



21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对从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四川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条、《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1.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是否按年度报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
2.土壤污染重点监管是否建立隐患排查制度。
3.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是否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是否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4.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企业事业单位是否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是否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22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1.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落实情况检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1.是否未批先建;2.是否依法开展环评工作


2.对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检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1.是否落实“三同时”制度;2.是否依法依规开展验收工作


3.对“排污许可证”制度落实情况检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1.是否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2.是否按证排污等


23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的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三条×1、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在信用平台提交的相关情况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2、编制单位建立和实施环境影响评价质量控制制度情况;
3、编制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相关档案管理情况;
4、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每季度或不定期,对在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抽查复核工作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环评单位以及生态环境部不定期移送问题线索涉及的环评单位,在落实相关入企检查规定前提下,分级开展现场检查。重点抽查编制单位人员配备、能力建设、工作业绩、保障条件、档案管理等情况。检查编制单位、编制人员和编制单位在环评文件中附具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是否符合《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是否通过全国统一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编制单位、编制人员和环评文件的基本情况信息及变更信息;编制单位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质量控制和档案管理等。同时,对信用良好的单位“无事不扰”。
24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对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和碳排放配额清缴情况的监督检查/《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1、是否依法制定并严格执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控制方案。
2、是否使用依法经计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的计量器具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
3、是否如实准确统计核算本单位温室气体排放量,编制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4、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5、是否保存年度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至少5年。
6、是否存在碳排放核算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7、是否按时足额完成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履约。



25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对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活动的监督检查/《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1、检查调查对象中纳入依法披露名单的企业应填报的依法披露年报和临时报告是否完整、是否及时、是否准确。
2、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基础信息;(二)企业环境管理信息,包括生态环境行政许可、环境保护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保信用评价等方面的信息;(三)污染物产生、治理与排放信息,包括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产生、贮存、流向、利用、处置,自行监测等方面的信息;(四)碳排放信息,包括排放量、排放设施等方面的信息;(五)生态环境应急信息,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等方面的信息;(六)生态环境违法信息;(七)本年度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况;(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信息。
时限要求: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披露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环境信息
3、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应当自收到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的形式,披露以下环境信息:(一)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撤销等信息;(二)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三)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的信息:(四)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信息;(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及协议信息;(六)企业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七)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已披露的环境信息进行变更;进行变更的,应当以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的形式变更并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



26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对已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与核证自愿减排量的真实性、合规性的监督检查/《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1、是否按照项目设计文件相关内容实施和运行项目,按照监测计划相关内容开展监测活动。
2、是否按照项目方法学开展项目设计和自愿减排量核算。
3、自愿减排量核算报告所涉数据和信息的原始记录、管理台账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4、自愿减排量核算报告所涉数据和信息的原始记录、管理台账是否在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最后一期减排量登记后至少保存十年。



27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对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的检查1.对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进行的检查《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1、是否依法制定并严格执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控制方案。
2、是否使用依法经计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的计量器具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
3、是否如实准确统计核算本单位温室气体排放量,编制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4、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5、是否保存年度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至少5年。
6、是否存在碳排放核算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7、是否按时足额完成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履约。                                                                                                                                       1、技术服务机构是否在四川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同时从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业务和技术审核业务。
2、接受委托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的技术服务机构是否出具不实或者虚假的涉温室气体排放检验检测报告。
3、接受委托编制年度排放报告、对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技术审核的技术服务机构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能力和技术人员,建立业务质量管理制度,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相关业务。
4、接受委托编制年度排放报告、对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技术审核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或者技术审核意见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遗漏。
5、接受委托编制年度排放报告、对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技术审核的技术服务机构在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编制或者对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技术审核过程中是否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2.对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的检查《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1、技术服务机构是否在四川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同时从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业务和技术审核业务。
2、接受委托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的技术服务机构是否出具不实或者虚假的涉温室气体排放检验检测报告。
3、接受委托编制年度排放报告、对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技术审核的技术服务机构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能力和技术人员,建立业务质量管理制度,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相关业务。
4、接受委托编制年度排放报告、对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技术审核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或者技术审核意见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遗漏。
5、接受委托编制年度排放报告、对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技术审核的技术服务机构在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编制或者对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技术审核过程中是否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28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对入河排污口的监督检查/《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1.入河排污口是否审批或登记。
2.入河排污口是否录入全国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
3.上报无问题或已完成整治的入河排污口是否满足完成整治判定条件。
4.入河排污口是否满足规范化建设要求,上报信息是否准确。



29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对企事业单位开展自行监测活动的检查/《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三十五条1.是否按照生态环境监测规范或者标准开展监测;
2.是否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规范的监测设备;是否对监测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或者定期检定、校准;
3.是否按照规定在主要监测点位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备;
4.是否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是否及时报告,是否及时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检查、修复;
5.主要监测点位视频监控设备或者自动监测设备是否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联网;
6.是否如实记录手工监测期间的生产负荷、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等工况;
7.是否建立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
8.是否按照规定期限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9.是否依法如实公开自行监测相关信息。



30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对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的监督检查/《四川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1、资质是否合规。
2、现场监测是否规范。
3、实验室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4、原始资料记录是否完整。
5、监测报告是否符合要求。



31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对生态环境统计的监督检查/《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1、检查调查对象应填报的报表、指标等是否填报完整;核查是否遗漏重要排污工序,如自备电厂、工业锅炉、挥发性原辅材料使用等。
2、检查企业的生产信息指标、污染治理设施及运行指标、固体废物产生及利用处置情况指标、各类监测数据指标等是否与企业资料记录一致,是否与企业实际情况相符,是否存在人为干扰、数据造假等情况。
3、检查企业是否按照优先顺序选取核算方法;选用系数法的产排污系数和核算系数选取是否正确,治污设施去除效率及运行参数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检查监测数据是否符合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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