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佳世特橡胶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装配式建筑密封材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项目位于四川大英经济开发区席家沟,项目属扩建,在已建厂房空置区域内新增1台炼胶机、4台开炼机、20台硫化机、1台冲片机、1台双头磨片机,其他公辅设施利旧;本次扩建完成后,达到年产3000吨高性能管道密封件、10万件橡胶密封圈(条)的生产规模。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8.5万元,占总投资的9.25%。
项目经大英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川投资备[2019-510923-29-03-371278]JXQB-0067号)备案,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允许类项目。项目取得了不动产权证书(川 2016大英县不动产权第0001568号),为工业用地。项目建设符合大英经济开发区整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性质、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经专家组技术审查并复核,我局原则同意该报告书结论,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要求。
二、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环境管理措施。项目应加强施工期污染物防治措施,落实各项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确保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加强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确保污染物得到有效处理并稳定达标排放;配备预警和预防设施故障或污染事故发生的应急处理设施,杜绝事故性排放。
(二)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废气处置措施。营运期对配料及投料产生的粉尘应设置密闭配料间和负压排风系统,并在投料口和自动配料装置上方设置集气罩,集中收集的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外排废气应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中排放限值要求;对炼胶、硫化车间产生的废气通过设置集气罩集中收集,经1套废气处理系统(含3个喷淋塔+3台UV光催化设备+1台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浓度应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中排放限值要求,VOCs排放应满足《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51/2377-2017)表3中橡胶制品制造排放标准要求,CS2、H2S有组织排放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求;锅炉废气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相关排放限值要求。
报告表确定项目扩建后,分别以2#炼胶车间、3#硫化车间、4#硫化车间边界为起点划定1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根据现场踏勘,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内不涉及居民住宅、学校、医院及食品、医药等生产企业分布。今后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之内不得新建民用建筑和食品、医药等对大气环境质量要求较高企业。
(三)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废水处置措施项。本项目营运期厂区应完善雨污分流;营运期初期雨水经雨水沟收集后,排入冷却水池用作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池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后,通过园区污水管网进入大英县工业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郪江。
(四)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处置措施。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废包装材料、废边角料、废检验样品属一般废物,经收集后外售至废旧物资回收单位;除尘器回收物回用于生产;隔油池废油脂交具有资质许可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处理;产生的少量废液压油经收集后作为增塑剂回用于生产;产生的废弃原料桶、废活性炭经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收集处理。
(五)
(五)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噪声防治措施。本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措施,定期进行设备检修,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降低故障性噪声排放;优化设备布局,各生产设备均布置在车间内,利用厂房进行隔声降噪;对厂区各生产车间合理布置,有效利用距离衰减,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不扰民。
(六)
(六)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土壤及地下水防治措施。
按报告书要求划定重点防渗区和一般防渗区,并落实好“三防”措施。
(七)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制定切实有效的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和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环境风险事故报警系统和安全应急处置措施,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和落实本评价及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
(八)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计划,在工程营运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回应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要求和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
三、项目建设应依法取得相关部门行政许可手续后动工建设。
四、总量控制指标。根据项目环评报告分析及预测,该项目实施报告书提出的“以新带老”措施后,全厂大气污染物总量情况为:VOCs0.3356t/a、SO20.8176t/a、NOX0.4905t/a。除SO2新增总量0.1363t/a外,VOCs、NOX排放总量均有所削减。由大英生态环境局在关停取缔项目中调剂解决。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2号令)的要求,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在实际产污前,按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请遂宁市大英生态环境局(遂宁市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加强对该项目的“事中事后”和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请你公司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遂宁市大英生态环境局(遂宁市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