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违反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查封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2月15日零时,遂宁市启动了颗粒物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2023年2月15日,生态环境厅大气帮扶组在遂宁开展帮扶指导工作时,发现遂宁某汽车销售公司未按《颗粒物重污染天气Ⅲ级响应措施》规定落实“全天暂停喷涂作业”的规定。当即,帮扶指导组将该问题现场移交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处理。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的规定。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依法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进行查封、扣押:……(三)未按照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规定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办法》第四条第六项的规定,现场对该公司喷烤漆房实施了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