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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四川漠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来源: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08-25 11:35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遂环责改字〔202105

 

四川漠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MA69P4R3XH

法定代表人:陈   

身份证号码:5106****23    

地址:四川省德阳市区岷江西路一段550号凯旋国际广场1-16-19

 

我局于202171586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将遂宁新景源生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内的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运至广元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处置,其中,已运至广元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等候卸车的川R6***712辆污泥转运车,装载有遂宁新景源生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内的污泥,于713日晚至714日早上陆续运达重庆青鹏水泥有限公司,停放在重庆青鹏水泥有限公司销售停车场。你公司未向四川省生态环境厅提出污泥转移出省的申请和得到批准。

以上事实,有《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关于通报一起从四川遂宁违法转运固体废物的函》(沙环发〔202195号)、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移送资料、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固体废物安全处置合同(漠蓝合同编号:MLHB-GFCZ-2021-0020)、市政污泥混合废物无害化处置方案、遂宁新景源生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污泥转运台账、漠蓝环保公司与遂宁市天泽发展投资责任有限公司的《交接记录》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五)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遂宁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申请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遂宁市生态环境      

   202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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