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开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黄连沱砂石加工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项目位于遂宁市新桥镇黄连沱村(办公地址:遂宁开发区明月路火车站商步街826号)。项目总投资5345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25.5万元。新建砂石加工场、混凝土搅拌站及办公用房等,总用地面积约为365180平方米,其中:建设用地约70516平方米,砂石料场约294664平方米。建筑面积约为27834平方米,厂房面积约为8513平方米,仓库面积约为18842平方米,场内原材料堆料场面积约为24951平方米,并对道路、广场进行硬化,并配套停车场、门卫室、室外管网、绿化等。项目建成后年产砂石100万m³/年,年产混凝土20万吨。
项目经遂宁市砂石资源经营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研究保障砂石供应及违法违规“散乱污”砂石企业整治工作》的会议纪要(遂砂改阅〔2018〕1号),同意建设。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本)》允许类项目。项目位于新桥镇黄连沱村,项目用地符合《遂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占用基本农田。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性质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经环评专家组技术审查并复核,我局原则同意该报告表结论。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本批复要求。
二、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应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表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强化施工期和营运期环保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及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严格按照环评要求落实废水处置措施。项目排水应严格执行雨污分流,雨水进入雨水池经处理后循环利用,不外排;施工期和营运期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后用于周围农田施肥;营运期产生的冲洗废水经三级沉淀池沉淀后进入蓄水池回用不外排,车辆冲洗废水经处理后循环利用。
(三)严格按照环评要求落实废气处置措施。营运期产生的筒仓和投料粉尘经除尘器处理后达《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表2颗粒物浓度要求排放。
(四)严格按照环评要求落实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处置。营运期产生的混凝土生产废料应集中收集后回收利用;沉淀池淤泥应定期清理后运至砖厂做建材原料或用于低洼回填。产生的废含油抹布棉纱、手套,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应妥善收集、储存,定期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回收处置,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一并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五)严格按照环评要求落实噪声防治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通过墙体隔声、封闭搅拌、合理布局以及绿化等措施,加强设备日常维护,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六)落实地下水防治措施。按环评报告表要求划定重点防渗区和一般防渗区,并落实好“三防”措施,防止对地下水、土壤造成污染。
(七)项目建成后,在实际产生污染前,按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要求,建设项目竣工后,组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通畅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响应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环境诉求。定期发布环保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项目应依法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动工建设。
四、项目建设必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2号令)的要求,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请遂宁市生态环境局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遂宁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加强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你公司在收到本批复1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送遂宁市生态环境局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