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遂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及相关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遂宁市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
2020年6月8日
遂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 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遂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预案》)。
1.2 编制依据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11月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9月)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2018年12月)
(2)技术依据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
(3)相关文件
《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环大气函〔2017〕86号)
《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
《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
《四川省突发公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1月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
《四川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
《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
《遂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
1.3 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发生在遂宁市行政区域内,需要由市政府指导、督促、协调,或超出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园区管委会处置能力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按照本应急预案有关要求,组织制定和落实适用于本地区的重污染天气具体应急预案。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坚持平战结合,强化污染减排措施,切实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形成,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属地负责,区域防控。实行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协调工作,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对大气污染源的监测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污染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污染气象条件的变化趋势,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响应体系,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厘清工作职责、工作重点、工作程序,奖惩并举。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参与意识,在全社会倡导“同呼吸、共奋斗”行为准则,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1.5 预案体系
本应急预案是《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市直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县(市、区)、市直园区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应急处置专项实施方案共同组成遂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1.6 预案关系
图1 遂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与其它预案关系图
“县(市、区)、市直园区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根据规定组织制订和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为落实应急预案的企事业单位限产停产方案、机动车限行方案、扬尘控制方案、气象干预方案、停办大型户外活动方案、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和停课方案,以及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等专项实施方案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组织、督促相关单位根据规定制订和实施,并在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市直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督导预案”由市直有关部门根据规定组织制订和实施。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组织体系
遂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体系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应急工作组、应急专家组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机构组成。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关系:
图2 遂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关系框架图
2.2 应急领导机构
2.2.1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成
市政府成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成如下:
指 挥 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 指 挥 长: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市气象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委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体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广新局、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城管执法局、中石油遂宁销售分公司、中石化遂宁销售分公司、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遂宁工务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
2.2.2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负责我市区域性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等情况提出应急处置的原则要求;
(2)指导、督促、协调有关县(市、区)、市直园区开展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处置;
(3)指导、督促、协调有关地区和市直有关部门提供应对重污染天气事件的应急保障、救助支援;
(4)及时研究处理重污染天气重大事项;
(5)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委、省政府报告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赴重污染天气事件发生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7)负责重污染天气有关重要信息发布。
2.2.3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气象局有关负责人兼任副主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
(1)积极主动为指挥部当好参谋助手,加强信息收集和分析研究,搞好上传下达和处置工作的监控,督促、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要求落实各项处置措施;
(2)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授权下,依法督查督办我市重污染天气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3)组织建立和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和预报预警体系;
(4)组织修订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5)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
(6)组织建立和管理市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平台、预案处置指挥平台和专家库;
(7)承担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2.4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的参与单位和协作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
(1)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空气环境质量监测、分析;主持与市气象局联合开展的空气环境质量会商、研判和预报;对重点排污企业污染物减排情况组织进行执法检查;督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组织重点排污企业编制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市气象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下气象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负责重污染天气气象条件分析和预报,与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开展空气环境质量会商、研判、预报;组织、指导各地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3)市委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有关涉外事务。
(4)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
(5)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防与处置体系建设项目的立项工作;按职责做好应急状态下能源保障有关工作。
(6)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依法指导和协助有关县(市、区)、市直园区对重点排污企业采取限产、停产措施;协调煤炭、成品油等调配、使用和销售监管;负责督促油品升级工作,负责督导全市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7)市教育体育局: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幼儿园、学校应急方案;组织落实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等学生防护的措施;开展相关安全应急知识教育培训。
(8)市科技局:支持全市重大污染天气预防、应对处置的科研工作,鼓励相关单位开展先进适用科技成果(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的转化推广。
(9)市公安局: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方案等管控措施。
(10)市民政局: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对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处置中需要紧急生活救助的群众开展相关工作。
(11)市财政局:负责市级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处置等经费保障,指导县(市、区)、园区落实重污染天气处置财政责任,并对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
(1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指导重污染天气期间造成的社会保险等相关问题处置工作。
(13)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加强城市市容环卫管理,组织落实城市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措施;加大对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物等生物质废物露天焚烧的监管力度,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督促落实非道路移动源的大气污染控制措施。
(14)市交通运输局: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交通运输保障应急方案,保障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公共交通运力,强化城市公共交通建设;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督促落实营运类车船、非道路移动源的大气污染控制措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动符合国家排放标准营运机动车的全面普及。
(15)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划定秸秆禁烧区并落实秸秆禁烧工作,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对农作物秸秆违规露天焚烧等大气污染控制措施的落实,开展秸秆禁烧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督促落实非道路移动源的大气污染控制措施。
(16)市林业局: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加强辖区内国土绿化,加强湿地保护和建设。
(17)市商务局:配合做好老旧机动车淘汰工作,巩固开启式干洗机淘汰工作成效。
(18)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开展健康防病知识宣传;组织指导和协调督促各相关县(市、区)卫生防护和医疗机构加强诊疗、救治工作。
(19)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协调市属国有生产型企业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处置工作。
(20)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配合煤炭管理部门日常及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煤炭的销售监管;加强餐饮企事业单位相关监管;配合加强区域大气污染排放标准制订工作;配合加强锅炉污染治理工作。
(21)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指导、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健康防护等宣传工作,推动公民、企业自愿积极参与减排;负责重污染天气旅游团队、游客等应急处置工作。
(22)市应急局:负责重污染天气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3)市消防救援支队:参与重污染天气相关应急处置的抢险救援等工作。
(24)市城管执法局:负责配合督促建筑工地落实扬尘治理措施,依法查处工地及道路扬尘污染行为。
(25)中国石油遂宁销售分公司、中国石化遂宁销售分公司:负责油品升级及供应;开展所属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协调、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未按照《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规定的时间期限完成油气回收的所属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禁用工作;参与重污染天气期间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26)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遂宁工务段:负责协调落实我市铁路内燃机车等大气污染控制工作;参与重污染天气期间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27)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具体承担本辖区内应急处置工作。
2.3 应急工作组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设监测预警组、应急督导组、事件评估组、宣传报道组等4个应急工作组,指导、督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3.1 监测预警组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织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成立监测预警组,主要负责组织、指导开展区域性重污染天气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向应急指挥部提供监测、预警数据信息,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2.3.2 应急督导组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织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成员单位成立应急督导组,主要负责对各地、各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强化监管。
2.3.3 事件评估组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织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成员单位成立事件评估组,主要负责对重污染天气事件的影响、危害,对各地、各相关部门监测预警预报工作情况,以及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等开展评估,对各地应急处置工作的及时性、联动性和工作力度开展评价,总结经验教训,规范和加强今后应急处置工作。
2.3.4 宣传报道组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织宣传部门等相关成员单位成立宣传报道组,主要负责应急处置宣传报道的组织、协调工作,加强舆情信息收集分析、研判,根据需要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2.4 专家组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设立应急专家组,由有关科研机构和单位的技术专家组成,主要涉及环境监测、气象气候、大气环境、应急管理、环境评估、危险化学品、城市规划、能源、建设、机动车、农业、卫生、教育等相关专业,主要负责为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2.5 各县(市、区)、市直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应牵头成立相应的县(市、区、园区)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统一协调、指挥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并适时启动;贯彻落实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要求,具体落实本行政区内大气重污染应急措施;组织、督促重点企事业单位制定落实应急预案,规范应急处置。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3.1.1 日常监测
各地环境保护、气象部门要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网络,科学布设监测点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监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建立信息共享、通报、会商制度,对有可能造成重污染天气的有关信息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1.2 应急监测
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下,按预警级别要求,各级环境保护、气象部门应跟踪掌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开展应急监测,结合历史数据、污染控制对未来趋势做出科学预判,为应急预警、响应工作的开展提供决策依据。
3.2 城市预警分级
根据重污染天气的形成特点,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分级统一划分为3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
预测PM2.5浓度>115微克每立方米将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预测AQI(除PM2.5以外的其他污染物)日均值>200将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
预测PM2.5浓度>115微克每立方米将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PM2.5浓度>150微克每立方米将持续24小时及以上;预测AQI(除PM2.5以外的其他污染物)日均值>200将持续72小时及以上。
红色预警:
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除以上预警等级之外,预测PM2.5浓度>115微克每立方米将持续24小时及以上;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3.3 预警发布
3.3.1 发布时间
根据PM
2.5浓度预测结果可能达到预警条件时,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市直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尽量提前24小时以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3.3.2 发布程序与方式
红色、橙色预警由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由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批准发布。红色、橙色预警信息发布和指令下达工作由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
黄色预警由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发布和指令下达工作由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
按照生态环境厅和成都平原经济区要求,当区域内各城市AQI或PM
2.5平均浓度达到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启动标准时,应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预警要求,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信息,并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3.4 预警响应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预警指令后,要按照各自预案要求立即组织开展预警响应,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方案下发减排清单督查相关部门应急措施执行情况。
预警期间,各相关执法单位要加强工业废气排放、施工扬尘、渣土车遗撒、机动车尾气、露天违法焚烧等的检查力度。
预警期间,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向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指令接收情况,按指令要求反馈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应急终止后,各成员单位及时总结报告预警应对工作情况。
3.5 污染打断及预警级别调整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污染过程,污染过程存在短时打断,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条件时,应按照一次污染过程从严启动预警,尽量拉长应急响应时间,减少预警启动、解除频次。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污染程度变化和最新预报结果,提出预警升降级的建议,按预警启动程序报批后,适时提高或降低预警级别,执行响应预警级别的发布流程并报应急局备案。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预警升级措施。
3.6 预警解除
当AQI及PM2.5浓度预测和测结果均不满足预警等级条件要求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结合气象条件分析,直接发布解除指令。预警解除时间需提前或延长时,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预警发布程序报批。
3.7 区域应急联动
当接到上级或西南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发布的区域预警提示信息后,若我市污染程度超过区域预警等级,按照我市实际情况发布预警信息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若我市污染程度未达到区域预警等级,按照西南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通报的预警提示和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的预警等级发布预警信息。
区域预警的解除,按照上级或西南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指令执行。
4 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级别分为3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红色预警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措施的内容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4.2响应程序
当单个县(市、区)、市直园区发布城市重污染预警天气预警时,当地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按规定及时启动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措施,并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办公室报告。
当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办公室接到监测预警组报告,经组织对区域重污染天气影响范围、程度、发展趋势等进行会商、分析、研判后,确认达到相应区域预警级别,启动相应区域应急响应措施。其中,Ⅰ级应急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批准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启动。
4.3响应措施
4.3.1 Ⅲ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尽量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教育部门督促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取消户外活动。卫生健康部门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倡导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期间,工业企业实施重污染天气Ⅲ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在强制性污染减排基数的基础上,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规定的减排比例和减排措施采取限产、停产和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加强对工业企业的执法检查。
2)全市范围内,除重大民生抢险工程外,停止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打桩等土石方作业,禁止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渣土车运,工地扬尘物料堆场100%覆盖,施工工地、裸露地面洒水频次不少于2次/日。
3)除重大民生抢险工程外,涉及土石方施工的挖掘机、压路机、打桩机等工程机械禁止作业。
以上强制性措施保证全社会颗粒物(PM)、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达到10%以上,其中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减排比例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20%。
4.4.2 Ⅱ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全市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强烈建议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强烈建议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教育部门督促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取消户外活动。卫生健康部门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倡导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重污染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免除公交乘车费用。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缓解空气污染。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期间,工业企业实施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在强制性污染减排基数的基础上,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规定的减排比例和减排措施采取限产、停产和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加强对工业企业的执法检查。
2)全市范围内,除重大民生抢险工程外,停止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打桩等土石方作业,禁止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渣土车运,工地扬尘物料堆场100%覆盖,施工工地、裸露地面洒水频次不少于3次/日。
3)除重大民生抢险工程外,涉及土石方施工的挖掘机、压路机、打桩机等工程机械实施禁止作业。
以上强制性措施保证全社会颗粒物(PM)、二氧化硫(SO
2)、氮氧化物(NOx)、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达到20%以上,其中二氧化硫(SO
2)和氮氧化物(NOx)减排比例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40%。
4.4.3 Ⅰ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强烈建议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强烈建议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教育部门督促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采取停课措施。对于已经到校的学生,学校可安排学生自习;对于未到校的学生,学校可通过电话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卫生健康部门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倡导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重污染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免除公交乘车费用。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缓解空气污染。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企业实施重污染天气Ⅰ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在强制性污染减排基数的基础上,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规定的减排比例和减排措施采取限产、停产和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加强对工业企业的执法检查。
2)全市范围内,除重大民生抢险工程外,停止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打桩等土石方作业,禁止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渣土车运,工地扬尘物料堆场100%覆盖,施工工地、裸露地面洒水频次不少于4次/日。
3)除重大民生抢险工程外,对全市范围内涉及土石方施工的挖掘机、压路机、打桩机等工程机械实施禁止作业。
以上强制性措施保证全社会颗粒物(PM)、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达到30%以上,其中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减排比例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60%。
4.4.4 补充说明
春节、五一、国庆节假日期间,因幼儿园、中小学放假、机动车行驶数量减少、多数工业企业停产、施工工地停工,社会活动强度大幅度降低,预警期间以提醒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为主。
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主要指生产过程中排放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工业企业。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应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增强应急减排措施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可核查性。
4.5 应急响应报告及通报
4.5.1 报告责任单位
重污染天气事件报告的责任单位为县(市、区)、市直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或应急指挥办公室。
4.5.2 报告时限
县(市、区)、市直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重污染天气事件启动预警后1小时内上报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办公室,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
4.5.3 事件通报
市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应急指挥办公室应根据监测预警预报、应急响应等工作进展及时向市直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事件情况,根据实际需要,加强与成都、绵阳、南充、资阳、广安等毗邻市政府的情况沟通。
重污染天气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园区管委会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视情况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园区管委会通报情况。
重污染天气事件中如果涉及被困、失踪、伤亡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籍人员,或者事件可能有境外影响的,由市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4.6 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采取有效措施,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督到位。市直有关部门要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园区管委会加强指导、督促,积极发挥好区域牵头单位作用,组织开展区域间联防联控督查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园区管委会要对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加强监管、检查,加大应急行动期间各类应急措施执行力度,加大巡查频次,采取联合检查、交叉检查、夜间突查等方式确保措施有效落实。对未落实措施要求或措施执行不力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追究问责。
4.7 应急响应降级和终止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或授权应急指挥办公室宣布降低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并提前发布信息。
5新闻发布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要依据职责主动向社会发布应对工作信息,密切关注舆情,及时正面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动员社会参与,为重污染应对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区域重污染天气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及市直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或授权应急指挥办公室统一对外发布信息。
6 信息报告与总结评估
黄色预警应急响应结束3个工作日内,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园区管委会应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本次应对工作信息;橙色预警应急响应结束5个工作日内,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本次应对工作信息。
红色预警应急响应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应及时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以及应对工作效果等情况的调查评估。对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责任追究。根据调查评估结果,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总结报告。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有关企业应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档案制度。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应对全年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进行总结评估,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经济成本,同时评估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等。上年度的总结评估应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
根据总结评估结果,应急预案、减排措施项目清单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在当年8月底前完成修订和备案工作。
7 应急保障
7.1 人力资源保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培养常备不懈、充分掌握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措施的应急预备力量,确保能迅速开展并完成大气污染预警预报、应急监测、污染控制、处理处置等应急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环境应急监测设备物资储备,提高装备科技水平,提升预报能力;气象部门要做好气象数据的收集、汇总、分析与气象条件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办公室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有计划地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培训,提高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人力保障。
7.2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生态环境部门要优化调整空气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扩大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监测点位覆盖面,加快建设区域污染物传输监测网络、污染物组分监测网络进一步完善空气质量监测预警预报体系建设,建设和管理重污染天气预案处置指挥平台。
气象部门要以气象部门现有监测预报预警发布平台为基础,建立和完善能见度、湿度、风等气象条件的自动监测站网,做好空气污染气象保障服务。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能力建设,科学开展重污染天气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生态环境和气象部门要充分利用已有的网络设备和数据库、地理信息、空间数据库系统等资源,本着“节约高效、优化配置”原则充分整合现有资源,加快建立空气环境质量、气象数据实时共享机制和业务系统。加强重污染天气机理研究以及重污染天气形成过程研究。充分运用空气质量预警预报模型,对空气污染发展进行动态仿真模拟,实现监测预警模拟分析的可视化,全面提高全域遂宁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能力。
7.3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配备视频指挥调度系统、车载应急指挥移动系统、便携式移动通信PDA终端等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确保应急联络畅通;建立各级应急指挥人员、应急小组,以及与应急工作相关联的单位或人员通信信息库,应急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保障各项工作,确保应急时期通信通畅。
7.4 经费保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要逐步加大重污染天气应对资金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监督检查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合理安排使用环境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投入力度。
7.5 宣传教育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大气污染科普宣传教育工作,科学解读重污染成因、污染危害、应对措施,引导公众采用科学方法,主动参与应对和污染减排,增强公众防范意识,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参与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
7.6 应急培训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预报、应急处置、污染控制等的专门人才。
7.7 应急演练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进行定期、不定期演练,加强协调配合,提高整体联动能力。针对演练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 奖惩
8.1 表彰
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扬:
(1)出色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在防治重污染天气事件中,做出突出或重大贡献的,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成绩显著的;
(3)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际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2 责任追究
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后果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责任或处罚。其中: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环境污染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遂宁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予以问责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不正确履行大气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拒绝承担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义务的,以及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
(3)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响应时有意设置障碍的;
(4)阻碍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5)不按规定报告、通报重污染天气事件真实情况的;
(6)挤占、挪用、贪污、盗窃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其它对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重污染:指重度污染及严重污染。
预警分级:根据我省重污染天气的形成特点,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城市重污染天气预警标准划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应急响应级别: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3个等级,与之对应的应急响应级别分别为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措施:不同等级应急响应级别配套应急响应措施。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等。
9.2 预案评估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定期组织开展各县(市、区)、市直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评估工作,重点评估预警等级、减排基数、应急预案减排措施项目清单、应急减排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等。
9.3 应急预案的修订、解释部门和实施时间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文本内容原则上每3年修订1次,应急减排清单每年更新1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预案修订:
(1)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2)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的;
(3)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认为应当修订时。
本应急预案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织修订,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应急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遂宁市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2020年修订)
2.遂宁市重污染天气施工扬尘源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2020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