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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废旧塑料再生颗粒回收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0-07-20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四川瑞谐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废旧塑料再生颗粒回收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收悉。项目位于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场南路南、明星大道东200米处租用标准厂房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其中:生产厂房1800平方米、分拣厂房2000平方米、成品库200平方米、办公用房20平方米;购置设备建设3条废旧塑料再生颗粒生产线,原材料库房、成品库房及环保设施项目建成后可达到年产废旧塑料再生颗粒(PEPSPPABS5000吨的生产能力。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1万元。

    本项目经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局以(川投资备【2018-510924-42-03-324060FGQB-0155号)备案,属鼓励类项目。项目选址于原创新工业园区,租用厂房用地为工业用地,项目建设符合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

    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性质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该报告书结论。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本批复要求。

    二、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环境管理措施。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确保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加强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确保污染物的稳定达标排放;配备设施故障或污染事故发生时的预警和污染预防应急处理设施,杜绝事故性排放。

    (二)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报告要求,项目营运期生产废水来自PE废旧塑料薄膜和ABS废料清洗用水湿法破碎、提料机控水以及喷淋塔废水,集中收集后经设备自带的污水处理设施采用“絮+沉淀工艺处理,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表1洗涤用水标准回用于生产过程中;生活污水依托遂宁市华威农机有限公司已建化粪池处理园区污水管网进入城南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后最终进入涪江。

    (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报告要求,项目营运期对3条生产线熔融过程中产生有机废气的机体部位设置于密闭空间内,并在密闭空间上方设置负压集气管道收集后,经一套喷淋塔+水雾分离器+等离子UV光解一体设备+二级活性炭净化处理后,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后,由1不低于15m排气筒(含建筑高度)达标排放原料卸料分拣产生的粉尘1个大型集气罩集中收集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15m高排气筒排放(高出楼顶3m;对卸料、堆存、分拣、上料过程中产生的无组织粉尘应加强厂房机械排放措施。

    报告书设定分别以生产厂房和分拣厂房边界划定50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内无敏感点,今后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医院、学校、居民区等敏感点

    (四)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营运期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包装材料、废塑料夹杂物、废滤网片等分类收集后交废品收购站回收;产生的生活垃圾、沉淀池沉渣集中收集后交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置;产生的预处理池污泥沉渣定期清掏,经干化池干化后按要求规范化处置;产生的废活性炭和废含油手套、抹布等属于危险废物,收集暂存于危废间,定期送有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运联单制度。

    (五)落实噪声防治措施。项目应合理优化厂区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消声等措施控制噪声污染,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不扰民。

    (六)强化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环评报告书要求,落实好厂区三防措施,采取分区防渗措施,设置醒目标识、标志牌。其中危废暂存间、污水处理设施等设为重点污染防治区;清洗池、干化池等为一般污染防治区;其余区域为简单防渗区。

    (七)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响应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项目建设应依法取得相关部门行政许可手续后动工建设。

    四、总量控制指标

    根据环评预测,该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VOCs0.24t/a由市生态环境局在关停取缔项目中调剂解决。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2号令)的要求,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行业,必须按照国家排污许可证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组织竣工验收,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请遂宁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遂宁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加强对该项目的事中事后和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请你公司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遂宁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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