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9日,遂宁市河东新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开展辐射安全管理专项检查中发现,某口腔诊所设置有一台型号为Smart3D-Xs的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属于Ⅲ类射线装置。该诊所于2024年7月2日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经查询射线装置使用记录,诊所在取得许可证之前,使用该台射线装置为患者进行牙齿拍片活动。
某口腔诊所该行为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该诊所属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并已自行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对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