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铭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载带、塑料管(板)生产线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项目位于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子工业园A区12号楼2楼和9号楼2楼,在原有生产规模的基础上进行扩建,载带和料管生产线位于电子工业园12号楼2楼,利用原有厂房2369.1平方米,增设粒子机3台,收卷机15台,平板机15台,IC管挤出机15台;塑料板生产线位于电子工业园9号楼2号2楼,利用已建厂房2369.1㎡,布设塑料板生产机2台;改扩建后实现年产载带480吨、IC料管720吨、塑料板100吨的能力。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5万元;
项目经遂宁市经开区经贸局以(川投资备〔2019-510924-29-03-349058〕JXQB-0037号)备案,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本)》中允许类项目。项目位于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子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内,符合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规划。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性质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得到缓解和风险控制,经专家组审查,我局同意该报告表结论。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本批复要求。
二、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环评要求落实环保投资,建设各种污染治理设施;在营运期加强环保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及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落实废水处置措施。项目生产用水主要用于塑料熔化挤出口的冷却,冷却水经水池收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进入园区化粪池预处理后,经园区污水管网排入城南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三)落实废气防治措施。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废气主要有塑料熔化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非甲烷总烃和粉碎粉尘,应分别在载带、IC塑料管生产线(12号楼)和塑料板生产线(9号楼)设置有机废气集气罩,将废气收集后通过UV光解+活性炭吸附的方式处理后经15m的排气筒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应满足《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GB51/2377-2017)中相关限定值。
(四)落实一般固废和危废处置措施。营运期产生的边角料、不合格品经过粉碎后作为原料工艺回用,破碎机产生的粉尘收集后也回用;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市政环卫部门统一处置;废油墨包装桶(瓶)、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及废润滑油桶属于危险废物,集中收集暂存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收集处置;废弃包装物统一收集后交由资源回收部门统一处理。
(五)落实噪声防治措施。项目设备应尽可能选购低噪声设备,并对噪声设备进行基础减振;高噪声设备尽量靠近厂房中间,做到噪声不扰民。
(六)在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通畅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响应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环境诉求。定期发布环保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2号令)的要求,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在竣工后运行前,按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相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组织竣工验收,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请遂宁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加强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你公司在收到本批复1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送遂宁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