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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四川鸿鹏新材料有限公司3000吨/年吗啉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19-06-14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四川鸿鹏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四川鸿鹏新材料有限公司3000吨/年吗啉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

    一、该项目位于大英县工业集中发展区东部梁家坝,2016年3月取得《大英县环境保护局关于环氧乙烷充装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大环函〔2016〕23号);2018年11月取得《遂宁市环境保护局关于6万吨/年表面活性剂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遂环评函〔2018〕156号);本项目以二甘醇为原料,采用二甘醇低压气相法工艺,实施3000吨/年吗啉生产,属改(扩)建项目。项目主要新建1套二甘醇催化氨解环化法吗啉生产线,并配套建设吗啉装置罐区、产品库房和装卸车栈台、建设洗氨塔、低压废气收集罐及噪声治理设施等,燃气锅炉、空压制氮站、循环水泵房、给排水、消防系统、供气设施、供配电及检化验、机修、二甘醇储罐、污水处理站及办公生活设施等均依托在建的6万吨/年表面活性剂生产项目。本项目建成后,实现年产3000吨吗啉及副产物N-甲基吗啉、N-乙基吗啉、高沸物和氨水等1945吨的生产能力。项目拟投资4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00万元。

    项目由大英县发展和改革局以备案号“川投资备〔2018-510923-26-03-281862〕FGQB-0081号”审核备案,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项目属于大英县工业集中发展区主导产业,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性质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经专家组审查通过,我局原则同意该报告书结论,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本批复要求。

    二、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应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建设各种环保设施,确保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加强环保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转。

    (二)加强施工期间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段和工序,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消除施工期废水、废渣、噪声、扬尘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三)落实废气处置措施。项目吗啉合成单元驰放气和脱氨塔排放不凝气经洗氨塔水洗后,同其他单元排放不凝气和甲醇制氢装置解析气一并引入低压废气收集罐,经甲醇制氢装置导热油炉燃烧后由15米排气筒达标排放。报告书明确,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生产作业区外200米范围,以控制和减小无组织排放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今后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设施,规划、建设项目应充分考虑其环境相容性。

    (四)落实废水处置措施。厂区应严格落实“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加强初期雨水收集,按要求处理后一并进入污水处理站;生产废水采用“调酸+铁碳微电解+高级氧化+絮凝+水解酸化+厌氧处理+好氧处理+沉淀”工艺处理后与预处理后的生活污水一并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

    (五)落实固危废处置措施。本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化粪池污泥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废含油棉纱、手套、废润滑油、废吗啉合成催化剂、废甲醇裂解制氢催化剂、废PSA吸附剂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废间,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并落实转移联单制度;本项目污水处理站污泥经妥善收集后送具有该类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六)落实噪声防治措施。本项目应通过合理布置总图,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吸声、减振等有效的降噪措施,施工期噪声达《建筑施工场界环境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七)落实地下水防治措施。应按环评要求落实各分区防渗措施,将吗啉生产装置区、甲醇制氢装置区、装置内储罐区、产品储罐区、产品库房、装卸区作为重点防渗区,其他为一般防渗区及简单防渗区,要落实好“三防”措施,防止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八)落实风险防控措施。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全面落实并优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完善危险化学品泄露监测监控体系。加强各项环保设施的运行及维护管理,关键设备和零部件配备足够的备用件,确保其稳定、正常运行,避免事故性排放。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制定有效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交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应急预案演练,确保预案有针对性、操作性和实用性。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加强对项目储、运及使用全过程的环境风险管控,确保安全生产,防止因安全事故造成次生环境污染和破坏。

    (九)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计划,在工程施工和营运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响应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要求和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

    三、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经环评预测,该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VOCs(甲醇、苯):3.195t/a、氨0.641t/a;水污染物排放总量CODcr:0.082t/a、NH 3-N:0.0041t/a、BOD 3:0.0164t/a、SS:0.041t/a。项目水污染物总量指标来源于2018年大英河边镇污水处理厂新增削减量(CODcr:68.11t/a、NH 3-N:4.55t/a);VOCs总量指标实行2倍替代,来源于四川锦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新增削减量(挥发性有机物:40.16783t/a)。

    四、项目建设应依法取得相关部门行政许可手续后方可动工建设。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2号令)的要求,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行业,必须按照国家排污许可证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组织竣工验收,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请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遂宁市大英生态环境局加强对该项目事中事后“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请你公司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遂宁市大英生态环境局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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