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环评函〔2022〕42号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遂宁市船山区污泥处置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遂宁兴船实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遂宁市船山区污泥处置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拟在遂宁市船山区龙凤镇石桥村建设,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污泥接收储存间、污泥干化焚烧系统、储运工程、危废暂存间、综合污水处理站等,并配套建设烟气处理系统、废水处理设施、灰渣收储系统和办公楼等环保及公辅设施。项目建成后,日处理脱水污泥300吨(含水率80%计),年处理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约90000吨。项目总投资1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913.4万元。
项目经遂宁市船山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遂宁市船山区污泥处置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的批复》(遂船发改许可〔2021〕88号)同意建设,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类项目。报告书认为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要求。
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保对策及措施,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确保项目污染物达标排放,认真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的前提下,该项目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建设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和运行,以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得到缓解和控制。
二、项目建设及营运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加强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强化施工期和营运期环保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及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废水处置措施。项目运营期产生的生产废水经预处理后,进入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排放限值及表4中三级排放标准后(其中,氨氮、总磷、总氮参考《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 1 B 级标准)后,与预处理后的生活污水近期通过污水罐车运至遂宁高新区工业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渠河,待管网建成后经管网进入遂宁高新区工业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渠河。
(三)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固废处置措施。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按照“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按报告书要求落实分类收集、储存、运输及处置措施。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按规范建设,设置防雨、防渗、防晒、防流失等措施,避免产生二次污染。项目烟气净化系统中旋风除尘器、静电除尘器收集的粉尘与脱硫石膏、污水处理站污泥返回焚烧炉焚烧,污泥焚烧飞灰(高温除尘器收尘灰、布袋除尘器飞灰)、废滤尘袋、废紫外灯管、废活性炭、在线监测废液、废机油、含油棉纱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并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炉渣送有资质的制砖厂或水泥厂资源化利用,废零部件由废品回收站回收处理,废包装材料外售或者与生活垃圾一起交由市政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四)认真落实和优化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加强工艺废气的收集和处理,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污泥干化、焚烧烟气净化系统采用“炉内钙法脱硫+SNCR脱硝+高温除尘+污泥干化急冷+旋风除尘+静电除尘+布袋除尘+换热降温+碱洗脱酸+冷凝除水除臭+湿电除雾+换热脱白+微波光氧组合除臭+活性炭吸附”处理达《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其中二噁英控制应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恶臭污染物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表2中的相关标准限值后由60米高排气筒(G1)排放;污泥卸料、储存产生恶臭经负压收集后引至焚烧炉焚烧处置。在焚烧炉检修和停炉期间,上述废气采用“双碱法脱硫塔+冷凝脱臭装置+微波光氧组合除臭+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60米高排气筒(G1)达标排放;相关产尘点产生的含尘废气采用布袋除尘设施处理;污水处理站及污泥脱水间产生的臭气经负压系统收集,采用“双碱法脱硫塔+冷凝脱臭装置+微波光氧组合除臭+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60米高排气筒(G1)达标排放。
报告书通过计算大气卫生防护距离,确定以污泥储存间设置100m的卫生防护距离,控制和减小无组织排放废气对周围环境的不利影响。以上范围内现无居民集中居住区、医院、学校等环境敏感点。今后,在大气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设施,规划、建设项目应充分考虑其环境相容性。
(五)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噪声防治措施。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主要噪声源应合理布局,在设备选型上应优选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消声等措施,同时加强机械设备的日常维护,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或不扰民。
(六)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地下水防治措施。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将渗滤液收集池、初期雨水收集池、事故池、污水处理各水池、飞灰贮仓、药剂仓库、危废暂存间等划为重点防渗区,炉渣库、配电间、风机房、泵房、维修间、仓库、冷却塔、在线分析室、公厕、办公楼为一般防渗区。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范作好分区防渗措施,设置地下水污染监控系统,做好地下水水质的长期跟踪监测工作,制定地下水污染应急预案,防止地下水环境污染。
(七)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项目的环境风险类型主要是物料泄露、烟气事故排放,以及火灾和爆炸引发的伴生/次生污染物排放。建设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并不断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企业与园区、政府间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定期组织演练,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操作规范,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
(八)项目建成运行后,你公司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相关监测工作,做好相关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基本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数据,接受公众监督。
三、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四、总量控制指标
根据环评报告评估,该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SO26.473t/a、NOx27.130t/a;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情况为:COD8.077t/a、氨氮1.489t/a;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汞及其化合物0.0001t/a、镉及其化合物0.0029t/a,砷+铅+铬及其化合物0.0535t/a。按照遂宁市船山生态环境局《关于遂宁市船山区污泥处置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方案的报告》(遂船环〔2022〕8号),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来源通过燃气锅炉拆除项目的削减量。项目污染物许可排放量由遂宁市生态环境局核发排污许可证时予以确认。
五、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必须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请遂宁市船山生态环境局(遂宁市船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加强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你公司在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遂宁市船山生态环境局(遂宁市船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29日